交通事故(車禍)_調解賠償的項目(含財損折舊)
2020-0122 調解委員 陳正吉整理(修)
項目 |
說明 |
醫療費用 |
檢附醫療費用單據,扣除健保已支出部分。 |
工作損失 |
檢附減損收入相關證明,例如請假單。 |
精神賠償 |
需提收入、身分等資料,並說明所承受痛苦。 |
殘障勞動力損失 |
檢附受害殘障等級,可求償至 65 歲。 |
殘障增加支出 |
諸如義肢、看護費用等,可求償到死亡為止。 |
理賠項目與標準: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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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醫療費用:依據民法第 18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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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醫療收據 |
以醫療單位開立之收據為憑(副本請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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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護費用 |
強制險每天補助 1200 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專人照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 30 天。 * 須符合傷勢嚴重需人照護,且診斷書需載明「需專人照護x個月」方可申請。 |
3.醫 療輔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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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診交通費 |
就醫、回診、復健...等交通費。 * 若車禍當時坐救護車去,則去程不會理賠車資,但回程會給。 * 強制險給付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車資不給付,限額為2萬。 * 須有醫療行為,若僅是去申請診斷證明書不理賠當次車資。 |
5.住院期間 |
相關費用收據。 * 需住院,依實際支出給付,強制險每日180元為限。 |
※ 相關的醫療費用 , 包括(但不限於 )急救費 、 住院( 病房 )費 、 手術費、 檢驗費 、藥品費、診 斷費…等等。
※ 賠償的範圍 採「實支實付 」原則,但以醫療 上必要的支出 費用為限,支付 醫療費用的人應妥善保留相關醫療單據,以作為向肇事者求償的依據。
二、工作損失: 依據民法第 193 條。 * 若無法提供薪資證明則須提供在職證明,但僅以當時勞保最低工資計算。 |
1.薪資收入證明(轉帳存摺)。 |
2.所得稅扣繳憑單。 |
3.在職證明(公司、機關或工作場所之出勤紀錄、請假單)或薪資所得證明。 |
三、非財產上之損害 [含精神慰撫金] :依據民法第 195 條。 ※ 生活上增 加的必要支 出,依身分、地位、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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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慰撫金 |
(本項無一定標準,無須另準備單據) |
2.代步費用 |
(相關費用收據&相關證明文件) * 需有租車之必要且有實際租車情況才能提出要求。 |
3.營業損失 |
* 修復期間不能營業所致收入損失,限計程車申請;一般自用小客車、自用機車無這項理賠。 |
4.勞動力減損 |
* 有殘廢情形時才可求償,依殘廢等級不同計算,有既定公式;勞動年數可計算到65歲法定退休年齡。 |
5.其他項目 |
* 喪葬費、扶養費、增加生活支出費用…等等 |
四 : 財損的部分:依據民法第 191-2 條。 |
※ 若車禍對造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待對方理賠人員勘車過後再修理,較不會有爭議。 |
※ 若對方僅投保強制險(強制險不賠財損),則可自行修復後再依單據向對方求償(雖不 |
※ 若是其他貴重物品損壞ex眼鏡、手機、手錶、手飾…等,需現場請警方拍照記錄, |
※ 所有財產損害、損失之維修估價單。 1.依肇事比率分攤。 2.進入民事訴訟,肇事當事人依法可以主張折舊給付。 |
主張折舊給付
試算公式 : 汽機車修理費求償法院判決零件折舊計算方式:
※ 賠償金額 = 更換零件折舊後之金額 = 更換零件新品金額 減 折舊額
※ 折舊金額 = 零件材料費 x 0.369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 汽車折舊率
※ 折舊金額 = 零件材料費 x 0.536 x 出廠年齡[以行照為憑] 機車折舊率
或
※折舊金額 = (取得成本 - 殘值) x 0.2 x 出廠至發生事故日使用年限
殘值 = 取得成本 除 5+1
例:修車費 50000 元(工資 25000,烤漆 10000 零件 15000) *工資不折舊
99 年 2 月出廠 101 年 2 月發生事故已使用 2 年
殘值 = 15000 / 6 = 2500
折舊額 = (15000 - 2500) x 0.2 x 2 = 5000
零件 賠償額 = 15000 – 5000 = 10000
25000 + 10000 + 10000 = 45000 (合計應賠扣除折舊最後總額)
修復費用總金額 ,減去折舊金額之所得,才是對方應給付之實際金額。 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及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三 項之規定,系爭汽車耐用年數為五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0.369,零件折舊後之金額若已低於成本十分之一,應依成本十分之一計算。
簡單的說 : 就是以殘餘價金理賠。
[工資部分不得主張折舊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你主動提出此主張,法院就必須 依法照准,也就是說求償的一方絕對無法拿到訴訟標的[修理費用]的全部。
刑法第 284 條之過失傷害罪,是在處罰因過失而造成他人之傷害者。 因行車疏忽造成事故,有人因此受傷,肇事者自當要負起民、刑事之責任。 因此受害之一方,自當可以對肇事者提告刑事之過失傷害罪,及依民法侵權之規定, 請求相當金額之民事賠償:
1.依民法第 184 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之規定,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
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請求相關醫療費用之賠償。
2.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之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
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請求車輛之損害賠償。
3.依民法第 193 條(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
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因傷無法工作之損害賠償。
4.依民法第 195 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規定,不法侵
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
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請求相當金
額之精神賠償。
* 刑事之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罪,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若超過時限,就無權提告了。
民事侵權賠償之告訴,依民法第 197 條(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 還)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超過上述之時限, 就無法提出告訴了。
* 刑事之提告,你可以向警方報案提告,或直接到地方檢察署,以遞狀或按鈴之方式提出申告都可以。 民事之提告,本應以書狀另行向法院民事庭提出告訴。但你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請求範圍)之規定,以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之方式提告,如此可以免去民事另行提告之時間與費用。
* 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之規定,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上述之規定意旨,犯行之人可處罰之刑度,最高可以判處一年有期徒刑,最低可判罰一千元以下罰金。不一定只會判處一千元之罰金,法官會依據實際之狀況,作出公平之判決。通常有無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會直接影響法官之判決。若沒有與受害者和解者,法官通常都會判比較重。
刑事歸刑事、民事歸民事,刑事庭僅就是否構成犯罪要件,起訴、判刑,民事部份另 由民事庭裁定、判決。 現在就怕對方先對你提出刑事告訴,運用[以刑逼民]的手段逼你就範,運用以刑逼民 的訴訟程序,達成民事和解的目的。
若證實有過失肇責,告訴乃論案件,建議你盡量趕快取得和解,和解後對方撤回告訴就沒事,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拒絕和解或無法和解,告訴人[對方]又不撤 回告訴,被告[你]被提起公訴、被判刑都是決對可以預期的,同時留下一筆傷害刑 事前科紀錄。
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 5%、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小傷、甚至於只有擦傷、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 提出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所以當然一定會成立 ! 當知以刑逼民向來確實是受傷被害人,手上最佳的籌碼,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的,訴訟手段與技巧。至於私人家庭經濟狀況並不在法院的考量範圍
* 酒駕:涉嫌酒駕是屬公訴案件,這部份不用被害人提出告訴,造成人員受傷之事實存在,警方一定會以刑法第 185 條之 4 : 妨害公共危險罪[公訴]移送與過失傷害[須告訴乃論]是否提告無關。
* 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險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期的高、低,與你是否有和被害人完成和解 ,是很大的關鍵重點。
因肇事者[酒駕 ],屬強制險不理賠範圍,但被害人[對方]仍可向強制險的特別補償基金會申請同等、同項的理賠金額,絕對不會影響對方申請理賠的權益。事後再由基金會,代位向肇事車輛之車主追償。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有據, 不是用預估的、也不是用想像的、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檔案下載 交通事故(車禍)調解賠償的項目(含財損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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