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_調賠償項目(含財損折舊)

2020-0122 調解委員 陳正吉整理(修)

項目

說明

醫療費用

檢附用單據扣除支出部分。

工作損

減損收入相證明請假單。

精神賠

、身分資料明所承痛苦。

殘障勞力損

附受害障等求償至 65 歲。

殘障增支出

義肢、護費可求償死亡止。

理賠與標:肇事比分攤   侵權,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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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害之理賠標:

一、醫療費用:依民法第 184 條。

1.收據

療單位立之憑(副請蓋與正本符章
* 用單據&診斷證明書[需蓋院章&醫師章]。
* 申請強制險的醫療費用收據拿副本即可;若有骨折附上X光片(光碟)。

 

2.費用

強制險補助 1200 元,[以斷書明須專人照天數]理賠天30

* 須符合傷勢嚴重需人照護,且診斷書需載明「需專人照護x個月」方可申請。

3.療輔

 

4.就診通費

就醫回診、健...通費。
* 依住家至醫院的距離&門診次數計算來回車資(依計程車跳表金額計算)。

* 若車禍當時坐救護車去,則去程不會理賠車資,但回程會給。

* 強制險給付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車資不給付,限額為2萬

* 須有醫療行為,若僅是去申請診斷證明書不理賠當次車資。

5.住院期間
  膳食費

相關費用收據。

* 需住院,依實際支出給付,強制險每日180元為限。

  ※ 相關的醫療費用 , (但不限急救費 、 費 、 手術費檢驗、藥品費、斷費…等等

賠償的範實支實 則,但以上必要的支費用為醫療用的人應妥保留相關醫療單,以作為向肇事求償的依據

二、工作損失: 依據民第 193 條。
    [必以診容有註明宜與薪資轉帳明或單為憑
]

  * 若無法提供薪資證明則須提供在職證明,但僅以當時勞保最低工資計算。

1.薪資(轉帳)

2.所得

3.(公司、機關或工作場所之出勤紀、請)

      

三、非財產損害 [含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 195 條。

生活上加的必要出,身分、背景同,差異,一定
  依循。

1.精神慰撫金

(本項無一定標準,無須另準備單據)

2.代步費用

(相關費用收據&相關證明文件)

* 需有租車之必要且有實際租車情況才能提出要求。

3.營業損失

* 修復期間不能營業所致收入損失,限計程車申請;一般自用小客車、自用機車無這項理賠。

4.勞動力減損

* 有殘廢情形時才可求償,依殘廢等級不同計算,有既定公式;勞動年數可計算到65歲法定退休年齡。

5.其他項目

* 喪葬費、扶養費、增加生活支出費用…等等

 

四 : 財損的:依據民法第 191-2 條。

※ 若車禍對造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待對方理賠人員勘車過後再修理,較不會有爭議。

※ 若對方僅投保強制險(強制險不賠財損),則可自行修復後再依單據向對方求償(雖不
   一定會賠全額)

※ 若是其他貴重物品損壞ex眼鏡、手機、手錶、手飾…等,需現場請警方拍照記錄,
   且自己拍照記錄並與對方確認受損度;當場若無任何紀錄則事後需自負舉證責任,
   但只要你能舉證你的財產損失,都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 所財產損失之修估單。

1.肇事攤。

2.入民,肇事事人以主張折舊給付

主張折舊給付

試算公式 : 汽機車修理費求償法院判決零件折舊計算式:

賠償金額 = 更換零件折舊後之金額 = 更換零件新品金額 減 折舊額

   金額 = 零件x 0.369 x[行照憑]  汽車折舊率

   金額 = 零件x 0.536 x[行照憑]  機車折舊率

   ※折舊金額 = (取得成本 - 殘值) x 0.2 x 出廠至發生事故日使用年限

殘值 = 取得成本 除 5+1

例:修車費 50000 元(工資 25000,烤漆 10000 零件 15000)  *工資不折舊

99 年 2 月出廠 101 年 2 月發生事故已使用 2 年

殘值 = 15000 / 6 = 2500

折舊額 = (15000 - 2500) x 0.2 x 2 = 5000

零件 賠償額 = 15000 – 5000 = 10000

25000 + 10000 + 10000 = 45000 (合計應賠扣除折舊最後總額)

總金額 ,減金額之得,方應給之實。 依行政公布資產耐年數定資產舊率得稅法五十三 項之規,系耐用年為五定率遞折舊0.369零件之金額若低於分之一應依分之一算。

簡單的說 : 理賠

 

[工資部分給付],此乃於法有據只要提出此張,必須 依法照,也求償的方絕拿到訴標的費用全部。

法第 284 之過失傷害罪是在過失而成他害者。 因行車忽造,有人此受事者自要負刑事之任。 因此受之一當可以肇事刑事之失傷及依侵權, 請求相金額賠償:

1.依民法184 獨立侵行為)之規,違他人之律,
 
 於他人,負任。醫療賠償

2.依民法第 191 條之 2(動力車輛駕人之責定,車或依軌
  道行駛動力在使用加損人者,駛人因此所之損
 
請求車輛

3.依民法193 侵害身、健產上損賠償定,不侵害
 
身體或健者,害人因喪失勞動能或增上之需時,
  害賠償責
因傷無賠償

4.依民法195 侵害身健康自由之財產賠償)規定
 
 害他人身體、名譽自由、隱私貞操法侵害他人
 
 情節重者,雖非財上之亦得請賠償金額。 請求相
  額之精神賠償

 

* 刑事應於訴,權提告了

民事侵賠償,依民法197 損害賠請求滅時效不當返 還)之定,行為所之損請求權自請知有損及賠人 時起,年間使而消滅自有為時起逾十同。超上述, 就無法出告了。

* 刑,你可警方,或方檢察署鈴之方都可以。 民事之告,書狀另向法庭提出訴。以依刑事法第487 訟之圍)之規定以刑程序附提起 之方式告,以免去事另之時間費用。

* 刑法第 284 傷害罪之規事業務人,上之過傷害處一年以有期拘役或千元金。 上述之定意行之人處罰,最高以判有期徒,最罰一千元下罰一定只判處之罰金法官實際之況,平之判決通常受害者成和直接影法官。若沒與受解者,法通常比較重。

刑事歸事、民事事庭否構成罪要、判,民另 由民事裁定。 現在就對方提出刑告訴[以刑民]的你就範運用民 的訴訟序,事和解目的。

若證實過失告訴乃案件你盡趕快解,和後對告訴就沒,假審辯論結之絕和解無法告訴人對方撤 回告訴被告被提起訴、都是決可以,同時下一刑 事前科錄。

只要分或鑑證實哪方有哪怕只有10%5%至只有1%的肇,造成人受傷既定的實,傷、小、甚有擦傷瘀傷刑法第 284 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刑事部而言被害人有權方 提出刑第 284 條:過失傷罪。然一定成立 ! 當知以逼民實是受被害上最佳籌碼必然會揮效訴訟手段技巧。於私人庭經並不在院的

* 酒涉嫌屬公訴這部不用被人提人員傷之實存在,方一定會刑法第 185 條之 4 : 害公共險罪[公訴]移送失傷[訴乃論]是否關。

 * 刑法第85酒駕公危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
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期的害人關鍵重

   因肇事[酒駕 ]屬強制不理,但被害人[方]仍別補等、,絕對不影響請理賠權益再由基會,肇事車之車 開價多是被家屬的裁判在法償必須要有憑 不是用估的是用想的、用嘴巴便說目就該,法可能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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