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評估
改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評估 |
(一)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關係人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親職或照顧能力之事項為主;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
有關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2項、第3項,兒權法第71條等規定之精神,訪視時應注意原親權人有無下列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或其他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之情事:
1.個人情況 (1)健康狀況:(如患有重大疾病、精神疾病,難以保護教養子女等)
(2)經濟情況:(如無固定工作、負擔鉅額債務或其他情況,無法給予子女生活
(3)特殊情況:(如行蹤不明、在監服刑等)
2. 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情況
(1)生活照顧:(如未給予適當飲食、醫藥、就學,疏忽照顧或管教過度等)
(2)財產管理:(無故破壞未成年子女財產、無正當理由將未成年子女財產贈與
3. 對未成年子女之不當行為
(1)對未成年子女有無危害身心健康之不當言行(如遺棄、身心虐待、家庭暴
(2)使未成年子女從事危險或不當之行為(如帶領未成年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
4. 其他情況(依實際狀況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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