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3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遺棄 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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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 | 民法第1052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主張遭惡意遺棄,聲請法院調解離婚,同時要求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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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年度 字第 號 |
承辦股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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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
新臺幣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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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謂 |
姓名或名稱 |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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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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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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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如依法得保密其住居所,或認上開逐一分項記載有危害其安全之虞者,得陳明其理由,並記載送達代收人或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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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 |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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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離婚事件,聲請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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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調解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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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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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於兩造所生子女○○○之權利義務由聲請人行使及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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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對人應付給聲請人贍養費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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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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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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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年○月○日結婚,迄今已○年有餘,並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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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女○○○。初尚和睦,不料近來相對人非但不理家務,甚且惡意遺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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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及子女於不顧,又本件離婚的原因,全係相對人的過失所致,故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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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應給予相當之贍養費。且為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由聲請人擔任為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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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以為日後處理事務,為此依法提出聲請調解如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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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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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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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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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名稱 及件數 |
一、當事人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件。 二、其他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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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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