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定程序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或稱協議離婚)、「法院調解/和解離婚」與「裁判離婚」三種,其法定程序如下
一、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並經兩位證人簽名,當事人雙方須共同前往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手續才算有效完成。但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二、調解或和解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行消滅。」,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在接獲法院正式調解筆錄後,持筆錄前往戶政事務所更換身分證即可。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辦理即可。
三、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
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登記之申請程序與應備資料
離婚方式 |
申請人 |
應附書表及證件 |
協議離婚 |
當事人雙方或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拍攝且符合規格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大陸離婚 |
調解或和解離婚 |
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1.一旦在法院達成共識,並製作調解或和解筆錄,且雙方簽名完成後,離婚即生效力;之後法院會通知戶政單位登記離婚,當事人則須於接獲調解或和解筆錄公文後,持調解或和解筆錄向戶政單位辦理身分證內容變更(塗銷配偶欄)。 2.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辦理即可。 3.需攜帶正式調解筆錄、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拍攝且符合規格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大陸法院民事調解離婚: |
裁判離婚 |
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 申請) |
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拍攝且符合規格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大陸法院民事判決離婚: |
備註 |
1. 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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