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好好愛我-如何聲請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改定(1050407)
好好愛我 ---
如何聲請未成年
子女親權酌定、改定
什麼是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父 母 因 為 要 結 束 婚 姻,或 者 雖 然 沒 有 離 婚、但 已 經 有 6 個月 以 上 沒 有 共 同 生 活 在 一 起 時,
如 果 雙 方 沒 有 辦 法 對 於 誰 來 行 使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親 權 達 成 共 識或 者 原 有 共 識 但 內 容 不 利 子 女、
或 者 親 權 人 未 盡 保 護 教 養 之 義 務,甚 至 對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不 利 之 情 形 時,
可 以 請 求 法 院 以 裁 判 方 式 來 決 定 或 變 更 由誰 來 行 使 子 女 的 親 權 。
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均可以提出聲請。
法院會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審酌父母經濟能力、生 活狀況、未成年子女意願、
評估何者為善意父母,並參酌社工人員 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決定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
向那個法院提出聲請?
聲請人須向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提出聲請,如果沒有住所或居所者,
得由法院認為適當的所在地法 院審理。
親權酌定、改定等之比較
項 目 |
酌定親權人 |
改定親權人 |
選定監護人 |
宣告停止親權 |
聲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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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方濫用 對子女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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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 |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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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為協議 2. 協議不成 |
2.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一方對子女有不利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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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 |
1.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一方 2. 主管機關 3. 社會福利機構 4. 其他利害關係人 |
1.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他方 2. 主管機關 3. 社會福利機構 4. 其他利害關係人 5. 未成年子女 |
- 如果您對於表格分類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到各地法院之 聯合服務中心或家事服務中心詢問。
要準備那些文件
1. 聲請書狀(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義行使負擔之人),可 參酌
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書狀範例 /貳、少年及家事 ;或逕向各地 方【少年及家事】法院訴訟輔導科洽詢。
2. 未成年人、聲請人及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3. 離婚等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協議書等)。
4.其他法院要求提出之文件。
費用
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需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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