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性侵害、強姦罪、強暴罪即是常聽見的強制性交罪
妨礙性自主-----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有感於妨害性自主案件層出不窮,且樣態越趨多元,過去就單一法條討論與修正已不合乎民眾期待與社會需求,必須重新回頭進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全部條文,重新調整架構與內容,將「yes means yes-積極同意」概念帶入法條中,取代過去的「no means no」模式,讓性自主概念能更為落實。
「積極同意模式」,意味著,行為人必須先以語言或積極行為表達希望有性行為的意願,並且確認對方有接收到這樣的訊息,並且以語言或是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性邀約,也就是「被害人有說好才算同意」(only yes means yes),在此情況下性行為才是合法的合意性行為。
反之,如果行為人連問都沒有問,或者是被害人於性行為之前並未給予言語同意,或以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對方的性邀約,即便是沉默或是不做任何反應,行為人在此情況下依然對此人進行性行為,這樣就會構成性侵害犯罪。
壹、何謂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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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刑法中的所謂的妨害名譽罪,包含了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
壹、法源依據: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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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罪[強制罪 恐嚇罪]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刑法中的所謂的妨害自由罪,包含奴役他人、強迫他人猥褻、性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安全、入侵住宅、違法搜索等。。
妨害自由罪[強制罪 恐嚇罪]
刑法中的所謂的妨害自由罪,包含奴役他人、強迫他人猥褻、性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安全、入侵住宅、違法搜索等。。
1.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意思自由,至於第302條俗稱妨害自由所保護的法益是行動自由。兩者都包括意思自由受侵犯,但是喪失行動自由比單純的意思自由受侵犯嚴重得多。因此當發生競合的時候,第302條妨害自由會吸收第304條的強制罪。
2.實務上判斷兩罪是依照各自的構成要件,第304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亦適用於第302條妨害自由的手段要件,差別是後者若要成罪,主觀上必須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客觀上發生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結果。
3.但是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罪,都可以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手段,因此第302條的妨害自由可以吸收第304條強制罪與第305條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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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資料來源-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4/2881778
訴訟外紛爭解決查詢平台 http://adrmap.judicial.gov.tw/
民眾私權的糾紛發生以後,怎麼樣可以迅速、妥適地獲得解決,是司法院非常關心的事情。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司法院希望透過有關ADR的宣導,如果民眾有發生私權的糾紛時,
不管是透過民間型ADR、行政型ADR或是司法型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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