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承辦股別: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 元
聲請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相對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聲請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聲請事項:
一、准予聲請人得依如附表(註:請參酌書狀範例編號26)所示之方式及時間與未成年子女○○○(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會面交往。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兩造於○○年○月○日離婚,
□兩造自○○年○月○日起不繼續共同生活達六個月以上,
未成年子女○○○協議由相對人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但至今均未容許聲請人探視接回同宿,有時打電話給子女,相對人及其家人拒不交給子女接聽。爰依民法 □第1055條第5項
□第1089條之1規定 請求。
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戶籍謄本○件。
二、其他文件。
此 致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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