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家事調解(了解需求與程序)
壹、前言
一、從男婚女嫁的《豪豬情節》-若即若離說。
法院家事調解(了解需求與程序)
壹、前言
一、從男婚女嫁的《豪豬情節》-若即若離說。
什麼是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離婚衍生的孩子問題---對離婚父母而言,什麼是孩子的最佳考量 ?
台灣地區離婚事件日益增多,家長聲請監護權的案件也越來越多。「子女之最佳利益」的概念常被法官用來作為監護權判定的參考。到底「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是依據那些因素的考量?
法律評析
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的最高指導原則。然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是不確定法律概念,鑑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定義不易,亦難有共同之標準,法務部遂就學者提出的見解以及實務所為裁判,配合第1055 條之1各款規定事由,整理出「法院依民法第 1055 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有助於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之審酌判斷,就該原則的重點整理如下:
酌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評估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酌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評估 |
(一)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關係人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親職或照顧能力之事項為主;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
1.個人背景與現況 (如年齡、人格特質、職業、學經歷、個人興趣嗜好、成長歷程中未完成事件、重大創傷、個人議題及其他可能影響親職能力之重要特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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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評估
改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評估 |
(一)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關係人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親職或照顧能力之事項為主;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
有關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2項、第3項,兒權法第71條等規定之精神,訪視時應注意原親權人有無下列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或其他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之情事:
1.個人情況 |
如何約定會面交往方式?
協議離婚時,無監護權之ㄧ方如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基本上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原則上法律亦認可其效力。惟實務上仍以詳細訂明為宜,以免日後會面交往遭到阻撓時,無明確標準可供法院判決及執行,茲檢附二例供參酌:
※(A)※
一、通書信無時間之限制。
二、通電話原則上無時間限制,惟均須於他方正常作息時間內為之。
三、禮物或交換相片,得利用書信或會面時為之。
四、方所生子女張○○、○○於每個月之第一、三週六上午八時起至週日下午六時止,得與 夫(或妻)同住。由夫(或妻)於周六上午八時至妻(或夫)住處接張○○、○○外出,並得在妻(或夫)住處或其他夫(或妻)決定之地點同住,至週日下午六時前,再由夫(或妻)將張○○、○○送回妻(或夫)住處。
會面交往之時間、方法暨應遵守事項
離婚後如何約定小孩的探視權(行使親權)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壹、夫妻離婚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 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 項前段定有明文。
貳、探視子女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其不僅係為人父母者之權利,更係未成年子女享受親情照拂之基本權利,故法院定子女親權歸屬時,是否予未取得親權之一方以探視權,及為如何之探視,亦應參酌前揭民法第1055條之1 規定之標準,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考量。同時探視子女之規定,使未取得親權之一方,於未能與子女共同生活之情形下,仍能繼續與其子女接觸聯繫,是會面交往之實施為繼續性之事實狀態,其乃基於人倫關係而來,為本於人性之固有權利,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關心之表現,未取得親權之一方亦可探視以照顧他方是否善盡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之責任,故除非予未取得親權之一方探視權,將明顯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否則即應予其探視未成年子女之機會。
參、會面交往之時間、方法暨應遵守事項:
一、時間:(舉例參考)
(一)每月第2、4 週週六上午9 時起至星期日下午7 時止,相對人得與子女會面交往,並得攜出同遊、同宿。
酌(改)定會面交往事件附表1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住之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
一、時間:
(一)在不妨害○○○之課業及日常生活作息之情況,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__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與○○○會面交往。
(二) 每年寒假期間,得接回同宿__日(不包括前項之相處時間在內);暑假期間,得接回同宿__日,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
二、方式:
(一)得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
月旦法學,234 期,2014 年 11 月,頁 193-207
離婚後子女監護案件「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再檢視
----試評析 2013 年 12 月修正之民法 1055 條之 1 規定
劉宏恩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壹、緒論:國內法與國際法共同要求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關於離婚後子女監護安排的決定,我國民法親屬編於1930 年公布時,原本 是採取父權優先、推定由父親擔任監護的原則。這個明顯違反男女平等的規定施 行了超過一甲子,直到1996 年立法院修正民法第 1051 條、第 1055 條等規定, 才終於改採性別中立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做為離婚後子女監護安排的決定標準。一轉眼間,此一新標準的實施已有十八年。雖然它在立法形式上已無違反男 女平等的問題1,但是「子女最佳利益」高度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性質,以及它在具體案例中實際判斷上的困難,卻又引發了許多新的爭議。
離婚的法定程序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或稱協議離婚)、「法院調解/和解離婚」與「裁判離婚」三種,其法定程序如下
一、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並經兩位證人簽名,當事人雙方須共同前往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手續才算有效完成。但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二、調解或和解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行消滅。」,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在接獲法院正式調解筆錄後,持筆錄前往戶政事務所更換身分證即可。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辦理即可。
三、裁判離婚
親權、監護權及探視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
親權、監護權及探視權如何區分 ? - (搞懂什麼是親權? 什麼是監護權? 什麼是探視權? 什麼是會面交往?) 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問題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親權、監護權及探視權,在法律上是很容易混淆的概念。
簡略言之,親權是指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所應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而監護權則是監護人對於被監護人所應行使的權利及應負擔的義務。
家事事件調解簡單問答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後,會先請受過專業訓練的調解委員進行調解,幫助當事人冷靜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商量出合理的方案或釐清問題的癥結,圓融解決糾紛。
◎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中文 英文 日文 韓文 越南文 印尼文 泰文 馬來文
除了民事保護令、監護(輔助)宣告、撤銷監護(輔助)宣告、宣告死亡、撤銷死亡宣告等丁類家事事件或有其他不能調解的情形(像當事人行蹤不明或在國外定居)外,原則上所有家事事件都要先經過法院調解(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
調解成立時,和法院的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可以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或請法院勸告對方照調解內容辦理。另外已經繳納裁判費的當事人可以在調解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30 條、第186 條)。
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且有下列資格之一的人:1.品行端正,著有信譽。2.對調解工作富有熱忱。3.生活安定且有充裕時間。4.身心健康有說服能力。5.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6.曾任法官。7.心理師。8.社會工作師。9.醫師。10.律師。11.具有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的學經歷。12.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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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如何處理?- 家事調解制度說明
6-013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遺棄 贍養費)
表格下載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51015-d7c389ca82c84fd791052c9b5a0cb5e9.html
13 |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 | 民法第1052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主張遭惡意遺棄,聲請法院調解離婚,同時要求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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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年度 字第 號 |
6-013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
表格下載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51019-02373d271ba9445d8e7e7912e24916b4.html
13 |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 | 民法第1052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主張遭惡意遺棄,聲請法院調解離婚,同時要求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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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年度 字第 號 |
6-012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及賠償損害(虐待 外遇 遺棄)
表格下載 https://www.judicial.gov.tw/tw/dl-51013-f72155b0f9024f3599228ccbb03865a2.html
12 |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及賠償損害 | 民法第1052條、第1056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主張遭虐待、外遇及惡意遺棄,聲請法院調解離婚,同時要求離婚的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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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6-012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及賠償損害
表格下載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6-013.docx
12 |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離婚及賠償損害 | 民法第1052條、第1056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 | 主張遭虐待、外遇及惡意遺棄,聲請法院調解離婚,同時要求離婚的損害賠償、未成年子女監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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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