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改)定會面交往事件附表1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住之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
一、時間:
(一)在不妨害○○○之課業及日常生活作息之情況,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__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與○○○會面交往。
(二) 每年寒假期間,得接回同宿__日(不包括前項之相處時間在內);暑假期間,得接回同宿__日,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
二、方式:
(一)得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
(二)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
(三)探視前聲請人應於事前__日通知相對人,無正當理由,相對人不得拒絕。若經聲請人同意,相對人亦得陪同到場。
(四)聲請人家人得陪同會面。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應遵守事項:
(一)不得有危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聲請人在實施會面交往之日,不得遲延送回○○○,致減少相對人保護教養之時間。
(三)兩造不得對○○○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四)如○○○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相對人無法就近照料時,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聲請人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相對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六)相對人如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及其他本附表所示事項時,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定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聲請人如違反本附表所示事項或未準時交還子女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禁止聲請人繼續探視或減少探視之次數。
註:以上內容謹供參考,請依實際需要記載。
酌(改)定會面交往事件附表2
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所生之子女○○○於滿20歲前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項目 |
期間 |
方式 |
備註 |
□一般時間 |
每日 上/下 午 ___至___時 |
得以撥打電話方式為「通話」,但隨時可以傳真、書信或其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聯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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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休二日 即星期六、日 |
每月第___個與第___個星期 |
得於星期___(上/下)午___時至該子女所在處所接回該子女同住,並於星期___(上/下)午___時將該子女送回原所在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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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間 |
除平常例假日探視時間外,得增加____日探視 |
□得於學期結束之翌日___(上/下)午___時至該子女所在處所接回該子女同住,並於期滿___(上/下)午___時將該子女送回至所在處所。 □時間及方式由兩造視子女課餘狀況另行約定。 |
□寒暑假期間為特別規定會面交往方式之時段,對造互不得主張上項週休二日之會面交往。 □寒暑假期間除增加之會面交往日數外,仍可依上項週休二日之方式會面交往。 |
□寒假期間 |
除平常例假日探視時間外,得增加____日探視 |
□得於學期結束之翌日___(上/下)午___時至該子女所在處所接回該子女同住(但應避開農曆________),並於期滿___(上/下)午___時將該子女送回至所在處所。 □時間及方式由兩造視子女課餘狀況另行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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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期間 |
____日 |
得於農曆初___(上/下)午___時至該子女所在處所接回該子女同住,並於農曆初___(上/下)午___時將該子女送回至所在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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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節日 (自訂) |
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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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清明節、父親節、母親節、所屬民族或原屬國之重大節日、其他(__________)。 |
□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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