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改)定會面交往事件附表1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住之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

一、時間:

(一)在不妨害○○○之課業及日常生活作息之情況,聲請人得於每月第二、四週星期__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與○○○會面交往。

(二)  每年寒假期間,得接回同宿__日(不包括前項之相處時間在內);暑假期間,得接回同宿__日,並可分割為數次為之。

二、方式:

(一)得為見面、通信、通話之行為。

(二)得為致贈禮物、交換照片、拍照等行為,並得出遊。

(三)探視前聲請人應於事前__日通知相對人,無正當理由,相對人不得拒絕。若經聲請人同意,相對人亦得陪同到場。

(四)聲請人家人得陪同會面。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應遵守事項:

(一)不得有危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聲請人在實施會面交往之日,不得遲延送回○○○,致減少相對人保護教養之時間。

(三)兩造不得對○○○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四)如○○○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相對人無法就近照料時,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即聲請人在其會面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如有變更,相對人應隨時通知聲請人。

(六)相對人如未遵守交付子女義務及其他本附表所示事項時,聲請人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規定,請求法院改定其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

聲請人如違反本附表所示事項或未準時交還子女時,相對人得聲請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禁止聲請人繼續探視或減少探視之次數。

註:以上內容謹供參考,請依實際需要記載。

 

 

 

 

酌(改)定會面交往事件附表2

聲請人(原告)與相對人(被告)所生之子女○○○於滿20歲前之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項目

期間

方式

備註

□一般時間

每日 上/下 午

______

得以撥打電話方式為「通話」,但隨時可以傳真、書信或其他電子郵件等方式為「聯絡」。

 

□週休二日

即星期六、日

每月第___個與第___個星期

得於星期___(/)___時至該子女所在處所接回該子女同住,並於星期___(/)___時將該子女送回原所在處所。

 

□暑假期間

除平常例假日探視時間外,得增加____日探視

□得於學期結束之翌日___(/)___時至該子女所在處所接回該子女同住,並於期滿___(/)___時將該子女送回至所在處所。

□時間及方式由兩造視子女課餘狀況另行約定。

□寒暑假期間為特別規定會面交往方式之時段,對造互不得主張上項週休二日之會面交往。

□寒暑假期間除增加之會面交往日數外,仍可依上項週休二日之方式會面交往。

□寒假期間

除平常例假日探視時間外,得增加____日探視

□得於學期結束之翌日___(/)___時至該子女所在處所接回該子女同住(但應避開農曆________),並於期滿___(/)___時將該子女送回至所在處所。

□時間及方式由兩造視子女課餘狀況另行約定。

 

□春節期間

____

得於農曆初___(/)___時至該子女所在處所接回該子女同住,並於農曆初___(/)___時將該子女送回至所在處所。

 

□特殊節日

(自訂)

_____

 

如清明節、父親節、母親節、所屬民族或原屬國之重大節日、其他(__________)。

□附註

  1. 上列所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非經雙方之書面同意或經本院裁定變更,不得任意主張變更、延期或保留。
  2. 如不能準時(上/下午____時)接送該子女時或欲放棄該次會面交往時,應於前一日告知對方,必要時得各自置簿由對方簽名。
  3. 其他非經學校師長之要求,任何一方不得私自赴學校探視未與自己同住之子女,以免影響子女之學習情緒。
  4. 任何一方如欲攜同該子女出國或移民,應事先徵得他造同意,以免影響他造權益。
  5. 上揭所定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於該子女年滿15歲時起,應尊重該子女之意願,如該子女不願與之為會面交往時,不得強迫之。
  6. 上列有關寒、暑假期間之會面交往部分,於該子女就讀國民小學之前,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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