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評估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酌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評估 |
(一)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關係人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親職或照顧能力之事項為主;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
1.個人背景與現況 (如年齡、人格特質、職業、學經歷、個人興趣嗜好、成長歷程中未完成事件、重大創傷、個人議題及其他可能影響親職能力之重要特殊事項)
2.健康狀況 (有、菸酒或檳榔癮、熬夜、運動習慣、慢性疾病、精神心理疾病或其他特殊健康醫療問題影響照顧等)
3.經濟狀況及就業史 (含工作性質、職稱、工作時間、收入、支出、存款、債務及扶養狀況等)
4.資源或社會支持系統 (含同住或非同住親屬、朋友、鄰里狀況,能否在經濟、照顧教養、就醫或就學等各方面提供協助,彼等與未成年子女相處互動情形,以及有無正式資源連結狀況,包含是否曾接受政府補助、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扶助或救助,或曾經主動或被動求助等)
5. 婚姻與社交狀況 (含過去及現在婚姻、交友狀況、未來再婚計畫、生育狀況等)
6. 對未成年子女未來居住環境之安排 (含未來能夠提供之居住處所、同住成員及房間安排等,並得以照片呈現居住環境)
7. 爭取擔任親權人之意願及動機 (含個人優/劣勢等)
8.親職能力 (1).子女照顧史(含過去、現在之照顧內容及主要照顧者之判斷) 1對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之經驗或分工(如準備餐食、衣物鞋襪之購買、洗滌、整理,使 2對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作息及其需求的瞭解(如清楚子女社團活動或人際交往,並時常 3陪同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其臥病時之看護 4對未成年子女之教育(如教授讀、寫、計算等之基本技能、協助完成作業、上下學接送 5對親子衝突的處理 6其他
(2).有無善意父母之積極內涵 1對未成年子女之撫育規劃:(如提出親職教養照顧計畫,內含未成年子女照顧分工,包括 2對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方之會面探視規劃:(如協助子女與非同住父或母進行會面探視, 3扶養費用及金額與支付方式(如過去、現在之給付方式或對未來給付之期待等) 4其他
(3)有無善意父母之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無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子女所在、
(4)對擔任親權有無正確之瞭解及認知 (含親權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未任親權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必要性之瞭解及認知;父母
(5)親子互動之觀察與對照 (含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親任何一方相處或與父母雙方共同相處時之互動狀況,亦須注意未 (6)其他
9.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訪視人員應考量城鄉差距及各族群在不同文化、習俗、宗教信仰差異下,對子女教養之影響及期待之不同;以多元文化觀點,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提供價值判斷、評估及建議;另探視未成年子女時,應參酌其祭典節日)
10.其他
|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