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_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2-1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車禍糾紛的解決,通常要先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只有肇責歸屬釐清後,才有可能切入賠償的議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車禍發生 → 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 → 協商賠償事宜
├ 1.肇事原因 ├ 1.賠償項目及範圍
└ 2.責任歸屬 └ 2.是否主張過失相抵
然而許多人對於車禍肇事責任的判斷並未建立起正確的認知,例如「大車撞小車,一定是大車的錯」,或是「車禍被撞受傷,一定是對方的錯」,這類似是而非的觀念,常常影響車禍糾紛解決的進程,造成當事人各執一詞,雙方無法建立互信基礎,甚至演變成兩造對簿公堂的場面。
法蘭客最近有幸聆聽在「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專司車禍肇責鑑定的大師級講師授課,特別在此將上課所做的重點筆記及心得,整理如下,以饗讀者。
一、車禍肇事原因的認定
1.肇事原因
所謂「無風不起浪,事出必有因」。車禍的發生,也不例外,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車禍發生的結「果」,這個「因果關係」,關係到後續肇事責任的判斷。
因此,「肇事原因」指的是與車禍的發生,客觀上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行為(例如:超速行駛)或事實(例如:路面坑洞)。
(1)客觀
指肇事原因的研判,必須以車禍現場發現或存在的跡證為主要依據,而不是以當事人主觀的意思或想法來判斷。
以車禍發生後,警方繪製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為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警方依據車禍現場實際所見所聞,運用測量器具測繪而成的平面圖。測繪需要相當的專業與技術,因為實地測量後所繪製的現場圖是將來研判車禍肇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除有方位的標示並載明車禍發生時間、地點及比例尺等客觀的紀錄外,也測繪事故現場人、車與道路間的相關位置、行向(行進方向)與重要數據(例如:路寬、車速等),如有其他重要跡證(例如:煞車痕、散落物),也會一併記明。
至於警方紀錄當事人或在場其他人的陳述或意見,例如當事人自稱「車禍當時的車速約○公里」或表示「會發生車禍,是為了閃避路上貓、狗」等說詞,則屬個人主觀意思或說法的範疇。
(2)相當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指的是什麼樣的原因會發生什麼樣的結果。目前實務上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亦即依照經驗法則,綜合車禍發生當時所有一切客觀的事實判斷,如果存在同樣原因或條件的情狀,有此環境、有此行為,就會發生同樣的結果時,這等原因或條件與造成的結果間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例如:具有汽車駕照的張三開車闖紅燈,撞到綠燈直行但無照騎乘機車的李四,那麼張三闖紅燈的行為是車禍發生的原因,車禍造成李四車損人傷的結果,這個闖紅燈的行為與車損人傷的結果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假設張三抗辯:沒有駕照的李四如果不騎車上路,他也就不會撞到李四,車禍也就不會發生。
然而依經驗法則來看,張三闖紅燈的行為,還是有可能撞到其他有持有駕照的機車騎士或駕駛,因此李四無照駕駛的行為與車禍的發生並不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張三的說法在本件車禍中來看,就不能說是造成車禍的原因。
(3)行為或事實
行為:例如: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事實:路面坑洞、積水、天候不佳。
2.肇事原因與過失輕重有關
肇事原因又可區分肇事主因、肇事次因或同為肇事主因等情況,決定何者為肇事主因?何者為肇事次因或同為肇事主因?則必須視肇事者有無過失及過失輕重而定。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就車禍事件而言:
┌ 應注意:指的是當事人有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號誌或員警的交通指揮等情形而言。
├ 能注意:是指面對眼前可能發生車禍的情況,有無反應的時間而言。
└ 不注意:則是指面對即將發生的車禍,當事人有沒有採取適當的防免措施。
當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就會成立過失。
┌ 單方的過失,造成車禍的結果 → 單一肇事主因
│
├ 雙方都有過失,且同為造成車禍的結果 → 同為肇事主因
│
└ 雙方都有過失,對於造成車禍的結果也都具有原因力,但一方過失較
重,一方過失較輕 → 則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
但過失輕重要如何認定?目前實務上似乎尚無具體明確的認定標準。
3.實務上,對於肇事主因、次因的過失比例分攤認定
- 單一肇事主因 ---肇事責任:100%
- 同為肇事主因 ---肇責比:各50%
- 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
--- 肇責比:(7:3) 主因70%;次因30%
小結:
綜合以上的說明,相信讀者對於車禍肇事原因的判斷,應該有較具體的概念了,由此可見~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並無法釐清車禍發生的真正原因;要確認車禍肇事的原因,必須從「撞」或「被撞」之前的客觀情狀來研判。
車禍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路權的優先順序2-2
車禍糾紛的解決,通常要先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只有肇責歸屬釐清後,才有可能切入賠償的議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車禍發生 → 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 → 協商賠償事宜
├ 1.肇事原因 ├ 1.賠償項目及範圍
└ 2.責任歸屬 └ 2.是否主張過失相抵
判斷車禍肇事責任的原則
1.路權的概念
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並無法釐清車禍發生的真正原因;要確認車禍肇事的原因,必須從「撞」或「被撞」前的客觀情狀來研判。
因此鑑定車禍的肇事責任,就不得不先從「路權」的議題先行了解。
(1).路權是什麼?
- 路權,是指對於使用道路或道路上相關設施(例如交通號誌)的人或車,誰有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而言。一方有使用道路的權利,另一方就有遵守道路使用的義務。
- 只有優先路權,沒有絕對路權
- 路權,是一種相對的概念,有優先使用道路權利的人或車,便具有優先路權;沒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則有義務尊重並禮讓具有優先路權的用路人,如有違反,致釀交通事故,就要負起法律上的責任。
2 路權的優先順序
路權就是用來規範用路人使用道路及設施先後順序的權利;誰有優先路權,應按現行相關法令的規定。例如:紅燈停,綠燈行,指的就是綠燈方向行進的人車具有優先通行與使用道路設施的權利。
3 交岔路口發生車禍時,如何判斷路權的優先?
許多車禍都是在路口發生,然而優先路權的判斷,既不是比馬路的寬窄大小,也不是以「路」>「街」>「巷」>「弄」的方式來認定,以下是實務上判斷路權優先順序的基本原則:
(1)路口有人員指揮交通時,交通指揮優先
因此不管路口有無紅綠燈的交通號誌,只要有員警在路口指揮交通,用路人就應依員警的指揮,以定道路優先使用的順序。
(2)路口有紅綠燈管制的交通號誌時
→「綠燈」方向的人車有優先通行權
用路人應遵循紅燈停,綠燈行的規定,這是基本常識,因此就不再贅述。
(3)路口有閃紅燈、閃黃燈的交通號誌時
→「閃黃燈」道路上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行駛在「閃紅燈」道路上的車輛行經路口時,應先「停」,確認「閃黃燈」方向的道路無來車後,再通行。
行駛在「閃黃燈」道路上的車輛行經路口時,應先「減速」,確認「閃紅燈」方向的道路無來車後,再通行。
(4)支線道車輛應禮讓幹線道車輛先行
→ 幹線道上的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在沒有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如何判斷是否為支線道?通常臨接路口處,地上有寫「停」或「慢」字樣的道路,可能就是支線道。
(5)少線道車輛應禮讓多線道車輛先行
→ 多線道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線道的多少,是看同一方向行進的車道數有多少,而不是看一整條馬路有多少車道。
例如下圖:往西方向與往東方向,各為1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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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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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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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下圖:往西方向為1線道;往東方向為2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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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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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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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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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下圖:往西方向為2線道;往東方向為3線道 (要扣除往西的公車專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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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西
---------------------
往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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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東 →
-- -- -- -- -- -- --
← 往西 (公車專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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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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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 直行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7)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右方車輛有優先通行權
換言之,當你騎車或開車到路口時,看到你右手邊的路口有車輛要出來時,就應該禮讓對方車輛先行,因為此時的你,就是所謂的「左方車」。
結論:
綜合以上的說明,相信讀者對於車禍肇事責任的判斷,應該有較具體的概念了,由此可見~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並無法釐清車禍責任的歸屬;要確認車禍肇責,還是要從「撞」或「被撞」之前的「客觀情狀」及「路權」來研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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