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  民事調解應攜帶(檢附)之相關證件暨須知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基本資料

自然人 (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暨受任人 ) 請攜帶身分證印章

公司、行號等請攜帶印章 ( 大、小章 ) 營利事業登記證

為便於履行清償之和解條件,請攜帶受償當事人之存摺影本

本人無法到場調解

委任代理人應到場並出具委任書‚本人暨受託人之身分證件印章
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者,請出具法院裁定或有受監護或
  輔助記事之戶籍謄本,並請監護人(輔助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到場。

未成年人為當事人
(實歲未滿20)

須所有法定理人(父、母皆到場)親自到場,並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父、母、子女如同一戶,請攜帶戶口名簿及父、母印章到場;
※父、母、子女如不同戶,請攜帶父、母、子女之身分證及父、母印章到場;※父、母離婚或死亡,請出具有監護權記事或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並請監
  護人攜帶身分證件、印章到場。

車禍事件

若有車禍致心神喪失之情事,須有監護人,始得聲請 ( 進行 ) 調解。
須檢附
()-當事人如非車主,亦請車主攜身分證、印章一同到場列席,
  車主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車禍現場草圖 ( 背面有當事人資料請一併複印 )
ƒ初步分析研判表(肇事處理原因分析研判表)
„道路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監理站)
†醫師診斷證明書暨醫療費用明細表。
  醫療收據(包含輔助器具)。正本或(副本請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
‡請假證明、看護收據證明暨門診來回計程車收據(一個地點一張收據即可)
ˆ傷者受傷處的照片、治療過程中的檢驗報告及記錄(如:X光片、核磁共
  振...)、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醫師證明是否符合可申請)

‰收入證明(存摺、所得稅扣繳憑單)財損估價單暨照片。
  公司在職證明(出勤紀錄)或薪資所得證明
Š車子、手機、手錶、眼鏡、手飾..等,受損程度的照片
請保險公司派員參與調解 ( 任意汽車責任險,務須請保險公司參與 ;
 
強制汽車責任險,則請保險公司參與,將有助於調解成立 )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七條暨三十八條分有代位或直接求償之規定
  ,故如有酒醉、吸食毒品 ( 迷幻藥 ) 、無照 ( 越級 ) 駕駛、肇事汽車
  無法查究者 ( 如肇事逃逸 ) 或非被保險汽車者 ( 如未投保險強制汽車
  責任險 )…. 等情事 ( 詳參各該規定 ) ,則須將有無受求償之虞,列入
  調解條件之考量,以免事後紛爭。

 

物權事件

涉建築越界、拆屋還地等案件須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及複丈成果圖。 ( 若涉土地分割之案件,依宜蘭地方法院之函示,應停留在協議階段即足,若送審有受該院不予核定之虞,故不受理聲請調解。 )

涉抵押權等案件須檢附抵押之土地 ( 建物 ) 登記謄本。

損害賠償事件

須檢附權利損害證明 ( 如行車執照等證明權利所有權之證件 )

債務求償事件

須檢附債權證明 ( 如票據、契約書、會單 ….. 等證明 )

 

 

繼承事件

須檢附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 ( 或除戶之戶籍謄本 ) 暨得查明所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 民國八十六年以前之手抄寫戶籍謄本 )

偵查或訴訟中事件

須檢附傳票或相關文件,並詳載案號於聲請調解書。

其它

核定後之調解案件,該事件依規定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檔案下載 交通事故(車禍)  民事調解應攜帶(檢附)之相關證件暨須知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1he4cLmt3OkHAZswIFhJ3hIh-b1L-AA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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