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在警局作筆錄的內容與應注意事項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一、 |
車禍發生時之實際情況 在車禍事故發生後,不論以何種方式報案,警方均應受理並填寫「受理交通事故報案單」 (一) 當事人身分的確認。 (二) 對方的駕駛行為。 (三) 你當時採取的動作。 (四) 肇事現場路況(直路、彎路、岔路、標線、號誌) (五) 車輛行駛的方向(對向、同向、左轉、右轉) (六) 雙方的行駛速度; (七) 體傷及車損狀況; (八) 車禍時間、報警時間、警方處理時間、酒精濃度測試時間。 (九) 當日天氣及視線狀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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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禍發生後,當事人恐因體傷或情緒影響,對於事故當下之記憶恐以模糊,而無法據實 |
2.而車禍當事人,經警方到場處理後,除上開例行事務進行調查、詢問外,並非所有車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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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倘有人員傷亡,在筆錄製作時可向員警提出告訴,如當下無法決定,亦可於6個月內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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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確認警察記錄的內容 筆錄是發生車禍時,事實陳述之文字記載,現場圖或筆錄內容應確認後,再行簽名用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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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為口述與文字記載常常會產生認知上的差距,為免困擾,請當事人務必再確認一遍, 2.對於警察未提出的問題而當事人覺得須要補充的問題,或有再說明的必要時,應主動提 |
四、 |
簽名負責 若對於筆錄之內容無異議時就以簽名來確定筆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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