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_警方的處理程序
警方車禍現場處理是車禍問題中相當重要的一環,且一般普遍認為警方處理紀錄具有公信力,
故為後續調解、保險理賠、事故鑑定甚至訴訟時的重要依據。惟警方對於車禍後續處理並非均
會主動介入,簡介如下:
除死亡事故或涉及酒醉駕車、肇事致人死傷逃逸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不待告訴即須主動移
送外,體傷事故須於發生日起六個月內主動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警方有做筆錄不等於已經提出
告訴),否則將喪失告訴權利。至於僅有車輛或其他財物損失者因純屬民事事件,警方依規不
受理、不干涉,當事人須自行依法求償 。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相關資料及說明:
①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記載車禍處理單位、員警姓名、
發生時間、地點、當事人車號、姓名、電話等資料,可供案件查詢、相互聯絡或辦理保險
理賠之用。
②現場圖、現場照片: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為判斷車禍肇事責任歸屬的重要依據
,必要時警方會連同當事人筆錄等資料一併移送。
③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惟警方的初步分析性質屬於
「為民服務」並非「事故鑑定」,僅提供當事人或保險公司作為和解理賠參考之用,並無拘
束力。故當事人對於警方初步分析意見如有疑義,仍應依法聲請鑑定、覆議或經由法院判決
為最終之確定,並無須向警方提出申訴或表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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