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_汽機車路權知多少?汽機車與行人的路權怎麼分?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2020.02.29

※ 路權的種類與屬性

整合世界各國的路權分類,有12類20種,包括:

 

 

1

靜態路權、動態路權

2

時間路權、空間路權

3

絕對路權、相對路權

4

專用路權、優先路權

5

公共運輸路權,分為A型專用路權、B型半專用路權、C型混合路權

6

臨時路權、永久路權

7

公有路權、私有路權

8

通行路權

9

法定路權

10

共享路權

11

應急路權

12

隔離路權

 

路權的基本屬性是什麼?

通行權加上法定的路權,才是通行路權,簡稱為「路權」。

路權只是安全的一部分,有路權不代表絕對安全。

 

路權在實際交通狀況的考量

駕駛人使用路權時必須有足夠的認知—反應時間(PRT,Perception - Reaction Time)。

交通設施缺失或設置不當會造成用路人對路權的困惑,標誌標線的布設要考慮車輛行駛軌跡的順暢性,符合駕駛任務原理;要考慮路權優先順序的合理安排,還要考慮人因、視覺參照物。

人、車各有路權,但人權大於路權,在認知—反應時間足夠的情況下,即使行人違反路權,車輛也應該避免撞擊行人

 

路權就是用路人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這個優先通行的判斷是以建立行車秩序、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是判斷車禍肇責的基礎。路權簡單來說可分為項目、對象兩大類、各四個部分,包括空間原則、時間原則、交通規範原則、效率原則,以及針對行人、行車、停車、特殊專用車(平交道),這些項目彼此互相搭配起來,就會構成現行的路權結構。

 

※ 路權的項目與對象

一、路權的項目:

    基本上分為四大項目-空間原則、時間原則、優先原則、特殊性原則。

※(一)、空間原則

        將部份道路劃定為部分對象專屬使用的路權。

       *如人行道屬於行人使用、汽車道屬於汽車行駛、機車專用道道屬於機車行駛,其他人、
        車禁止進入、公車專用道供公車載客使用。

 

※(二)、時間原則

        將必須共同使用之道路設施,依時間順序劃定給特定對象使用(利用時間來進行區隔)。

       *如交通號誌的「紅燈停、綠燈行」規定、鐵路平交道的規定或是調撥車道都是此類等。

 

※(三)、交通規範原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103條)

        依交通規範將「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之一方。

       *如轉彎車讓直行車先行、行人穿越道讓行人先行通過等。

 

※(四)、特殊性原則

        就使用道路的效率而言,將「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之一方。

       *如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二、路權的對象:

    基本上分為四大對象-行人、行車、停車、特種車。

※(一)、行人路權:

    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人專用的,行人穿越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讓其優先通行。

(1).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並靠邊行走,不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
    阻礙交通。

(2).行人穿越道路須由行人穿越道、天橋或地下道穿越。

(3).行人於設有安全島、分隔島、雙黃線等地方禁止通行。

(4).穿越道路時確實遵守號誌指示。

 

※(二)、行車路權

(1).行人不可違規穿越車道,不可侵犯汽車通行之權利。

(2).確實遵守「停讓」之規定,注意禮讓、停車再開。

(3).不隨意佔用他人車道,不行駛在屬於指定車種之專用道。

(4).直行車不佔用左、右轉彎專用車道;左、右轉彎車不佔用直行車車道暫停。

(5).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6).執行公務之救護車、救火車、警車,有優先通行權。

(7).高速公路行車不可以行駛路肩、任意變換車道,應保持安全行車距離、依規定之車道行駛,
    遵守匝道管制措施。

 

※(三)、停車路權:

      道路設施主要供汽車行駛之用,汽車使用規劃為路邊停車之空間時,應遵守相關規定進行
      停放。拒絕路霸,嚴禁併排停車,加強公共場所與巷道停車秩序整頓。

 

※(四)、特種車路權:

       火車行駛於軌道上即擁有軌道之專用、絕對優先通行的路權。

       特種設備供專門用途而異於一般汽車之車輛,包括吊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
        備車、憲警巡避車、工程車、教練車、殘障用特製車、灑水車、郵車、垃圾車、清掃
        車、水肥車、囚車、殯儀館運靈車及經交通部核定之其他車輛,經過時汽機車與行人均
        應讓其優先通行。

※ 一般道路路權的判斷基本原則

  一般路權的基本判斷原則

1

交通指揮優先

警察、義交、義警、學校指揮

2

交通燈光號誌優先

當指揮與號誌同時時以指揮優先

3

標誌標線優先

 

4

多線道 > 少線道

(多線道優先)

5

直行車 > 轉彎車

(直行車優先) 

6

右方車 > 左方車

(不同向時右方車優先)

7

內車道 > 外車道

(同向二車道,左側為內車道)

8

左轉彎車 > 右轉彎車

(對向行駛) 

9

互相禮讓

交通擁塞時同向進入同一車道採拉鍊式依序進入

10

慢車道 >< 左轉

慢車道不得直接左轉

11

快車道 >< 右轉

快車道不得直接右轉

12

外緣車道 > 內緣車道

山路行駛時外緣車道優先

13

上坡 > 下坡

狹路時上坡車優先

14

大型車 > 小型車

單車道行駛時大型車優先

1.交通指揮優先

2.交通燈光號誌優先

3.標誌標線優先

4.多線道 > 少線道(多線道優先)

5.直行車 > 轉彎車(直行車優先)

6.右方車 > 左方車(不同向時右方車優先)

7.內車道 > 外車道(同向二車道,左側為內車道)

8.左轉彎車 > 右轉彎車(對向行駛)

9.互相禮讓(交通擁塞時同向進入同一車道採拉鍊式依序禮讓進入車道)

10.慢車道 >< 左轉(慢車道不得直接左轉)

11.快車道 >< 右轉(快車道不得直接右轉)

12.外緣車道 > 內緣車道(山路行駛時外緣車道優先)

13.上坡 > 下坡(狹路時上坡車優先)

14.大型車 > 小型車(單車道行駛時大型車優先)

 

汽車未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1.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減速慢行。
2.在山路交會時,靠山壁車輛應讓道路外綠車優先通。
3.在峻狹坡路交會時,下坡車應停車讓上坡車先行駛過。但上坡車尚在坡下而下坡車已
  駛至坡道中途者,上坡車應讓下坡車駛過後,再行上坡。

4.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員者,應依其指示行駛;未設號誌或行
  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
  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得行駛通過。

5.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6.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7.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鐵路平交道、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
  繁處所時,不得超車。

2.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
  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3.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
  鳴喇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4.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
  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5.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
  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
  燈駛入原行路線。

6.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均應立即避讓,
  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亦不得駛過正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7.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1.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警察之指示,遇有交通警察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警
  察之指揮為準。

2.車輛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
  車先行。
  未劃分幹、支線或同為幹線道或支線道者,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如同為直行
  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3.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O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
4.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O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
  並不得占用來車車道搶先左轉。

5.四車道以上或同向二車道道路,欲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O公尺前換入外側車道
  或右車道,欲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O公尺前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其設有
  劃分島劃分慢車道,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

6.轉彎車輛應讓直行車輛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
  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

7.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
  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

8.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
9.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10.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
11.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
   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12.行至有號誌之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
   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

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誌指
  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迴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1.彎道、坡路、狹路、橋樑、隧道、鐵路平交道不得迴車。
2.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迴
  車。

3.禁止左轉路段,不得迴車。
4.行經圓環路口,除設有專用迴車道者外,應繞圓環迴車。
5.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顥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
  得迴轉。

6.聯結車不得迴轉。
行車速度,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1.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O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O公里。但在未劃
  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O公里,郊外時不得超過四O
  里。

2.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O公里。
3.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
  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
  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
  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汽車在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1. 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
2.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
3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併行競駛。
4.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
5.在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汽車在雙向四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
1.大型汽車除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或準備左轉彎外,均不得在內側車道行駛,但在市區
  單向二車道道路行駛時,不在此限。

2.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
  換車道行駛。

3.執行任務中之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內外車道可行駛。
4.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
  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

5.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或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6.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
汽車在超過四車道之道路、調撥車道或雙向車道不對稱之道路,除依第一項各款規定
  行外,並應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

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
  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
  施。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標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
  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標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
  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
  彎外,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經過這些基本原則推演後,最終就會變成台灣現況所謂的路權,並且依照這些路權編寫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路權劃分上行人穿越道是提供行人專用的,行人穿越時即擁有路權,其他汽機車均須讓其優先通行,也就是說無論紅燈還是綠燈,當行人走在斑馬線上時,你撞到行人一定有相當程度的責任問題(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事故肇責

發生事故後,事故雙方的損失是以肇責來做歸納,基本上就是以路權來進行劃分,不過除了移動車輛撞靜止車輛(推撞)、追撞或是尚未發現肇事責任外,幾乎很少有交通事故(車禍)是以100%的對或錯來論斷責任,這也因為刑法第14條「行為人…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有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條款,但在進行肇責分析時,可以利用各種佐證(例如行車紀錄器或路口、店家監視器)來強調「即使注意也無法避免」的狀況,可以完全避免這項條款(俗稱行人帝王條款)。

 

此外像是酒後駕車、未打方向燈、講電話、未上安全帶、未戴安全帽、無照駕駛等的情況都是一般違規的行政裁罰,與肇責較無關聯。有關肇責的權責進一步分析,可參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所編製的肇責分攤處理原則來做參考判斷,以釐清相關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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