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_訴訟程序 (車禍打官司) (車禍對方不理不睬) (車禍提告)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車禍訴訟程序可謂相當複雜,以常見的「刑事附帶民事」為例,要想知道「法院會判多少」通常即需經過地檢署偵查庭及法院刑事庭與民事庭三個階段才會有第一審的民事判決結果,下圖即係以一般刑事附帶民事情形為例提供參考,並非通例!
• 如何提出告訴:
除死亡事故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警方不待告訴即須移送外,體傷事故須於發生日起六個月內主動向警方或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警方有做筆錄不等於已經提出告訴),否則逾期將會喪失刑事告訴權。至於怎樣的傷勢才能認定是「傷」?因刑法僅有輕傷與重傷之分,故只要能提出證明,即使輕微如擦傷、破皮、淤血、紅腫等仍可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 地檢署偵查庭簡介:
①地檢署的偵查過程原則是不公開的(不能旁聽),故除了告訴人、告訴代理人、被告、辯護人、證人或其他必要之人外,非經檢察官允許都不能進入偵查庭。
②檢察官管的只是刑事被告「有無犯罪嫌疑」,並不及於被告民事部分「該賠多少錢」,但因一般車禍都是民事、刑事一併調解,故在初步訊問後通常會徵詢雙方調解意願,但當事人若確無意願仍可拒絕。
③若當事人無意調解或最終調解不成立,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一般會有二種結果,其一為將被告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將案件移送地方法院刑事庭,此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才可向刑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而非於地檢署時就可提起。其二為作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此時告訴人若有不服則須於接受處分書後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地檢署檢察官向高檢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 法院刑事庭簡介:
①刑事庭所審理的案件多數是經由地檢署移送而來,少數來自交付審判或自訴案件,其審理過程原則公開,所以陪同的人可以入內旁聽。
②刑事庭法官主要管的是被告「是否成立犯罪」,但若有「附帶民事訴訟」時則可一併判決「該賠多少錢」,故通常也會先安排調解。雖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刑事與民事部分可以「一起判」,但實務上幾乎都是將附帶民事部分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而僅就刑事部分判決。
③若對於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應於受到判決書後十日內提起上訴,否則判決就會確定。被告部分應以上訴狀及繕本提出於原審法院送交二審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則因並非刑事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僅檢察官、自訴人、被告才是),所以必須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而非直接向法院提起。
法院民事庭簡介:
①民事庭所審理的民事事件部分來自刑事庭將附帶民事部分裁定移送,部分為原告就民事部分直接向民事庭起訴,而審理過程也和刑事庭一樣原則公開,所以陪同的人可以入內旁聽。
②法官是中立的,只能依法審判而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對於諸如可請求的項目未主張、請求金額偏低、證據未提出等情形並不會主動幫助受害者,所以原告應主動舉證證明被告有何過失而自己有何損害?包括請求項目、金額、理由及證據等必須儘量提出,法官才能依此判斷該不該賠及該賠多少錢?切莫天真認為無論如何法官都會主持公道而忽略相關舉證工作,以免想像中的結果與法院的實際判決產生極大落差。
③若對於第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應於收到判決書後二十日內提起上訴,否則判決就會確定。提起上訴應提出上訴狀於原第一審法院再送交二審法院,而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得附帶上訴,並不受二十日內的限制。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