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肇事者可能觸犯哪些刑事民事責任?
(一)刑事責任 |
|
1-1過失傷害罪 |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 *何謂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不能注意或未注意。 |
1-2過失致死罪 |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 |
1-3重傷害罪 |
刑法第278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1-4遺棄罪 |
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1-5不能安全駕駛罪與 |
刑法第185條之3 (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 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 |
1-6其他刑事罪名: |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 |
(二)民事責任-即民事和解或賠償之依據 |
|
2-1侵害身體、健康之 |
(1) 醫療賠償費用(如住院費及醫藥費) (2) 工作損失(復原期的薪資) (3) 看護費(含親人看護) (4) 交通費用(如受傷後搭計程車往返醫院復健) ※以上法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2017.9.11修) (5)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損害賠償(指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減掉事故時年齡,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請醫師鑑定,評估喪失勞動能力等級) 民法第193條第一項前段: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6)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民法第193條第一項後段: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7)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醫療賠償費用包含急救費、住院(病房)費、手術費、檢驗 |
2-2侵害生命權之賠償 |
(1) 殯葬費用(指收殮及埋葬費用,不含禮品及弔唁者或家屬的餐費) 民法第192條第一項: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扶養費用(如兒女對不能維持生活的父母有扶養義務,若兒女死亡則必須賠償扶養對方父母的費用) 民法第192條第二項: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精神慰撫金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
2-3損害物之賠償 |
包括修理費用、扣除折舊後新品換舊品的費用、因物品損壞導致不能營業的損失(如計程車受損無法載客)。 民法第196條: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
2-4所受損害及所失利 |
民法第216條: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三)不負賠償 |
|
3-1不可抗力
3-2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
民法第64條第一項: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14條: 因不可抗力之行為,不罰。 刑法第12條第一項: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
交通事故(車禍)肇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侵權行為 |
許多人一談到侵權行為就會聯想到民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五款之「侵權行為」,並認為這是民法問題而加以排斥,殊不知交通行為的「侵權行為」是從權利義務中得來的,如幹道車有優先通行權,支道車有暫停讓的義務,如支道車不停讓而貿然駛出,就會有侵犯到幹道車的行駛路權,這是非常明顯的,也是交通行為的特性之一。 |
(二)違反保護他人的法 |
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五號判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所訂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八條分別規定腳踏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把手」、「慢車在夜間行車應燃亮燈光」,旨在保障公眾之安全,倘彼上訴人夜間乘腳踏車未燃亮燈光,而其後載竹簍復超過規定高度,即難謂其未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同理:汽車在夜間無燈光照明之路邊停車,就應該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款之規定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如駕駛人未依照規定,他就不是單純的行政違規,而是違反了保護他人之法律,也就是說要負肇事責任了。 |
(三)妨害交通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一項第九款: 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這不僅是在維持車流順暢,也是在保障行車安全,蓋妨害他車通行時,他車必會另行改道,或迫使他車違規,或增加交通混亂,其因此而發生之危險,理宜公平分配。 |
以上三種情形,是比較多而且是常見的問題,一般來說,大凡「違規」行為再加上三者之中的任何一項,就有肇事責任;反之,就是單純的違規行為。
圖解:
(一) 肇事責任鑑定分析要素。(侵害性、違法性、有責性) (圖一)
(二) 車禍鑑定架構與流程圖。(刑事、民事、行政責任等) (圖二)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