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和解、調解事項談判技巧

2018-11-16

當事人處理車禍事故談判過程中,最重要便是先作為充份情報搜集及情緒管理,因此當事人在談判前須就下列事項詳細準備完畢,始可達成最佳之結果:

 

一、事前預備

(一)分析雙方肇事責任,此部分可由警方之初步研判表及車禍鑑定資料加以判斷。

(二)熟悉和解、調解的流程與該有態度。

(三)熟悉車禍相關法律及訴訟流程

(四)理賠相關資料的收集(理賠多與少的依據)並依實際損失列理賠明細,除非有策略上
      之考量,務必達成每一請求項目及金額,與收集資料、事證相符合,並合理合法,而
      在策略上考量,如以漫天討價,或黑白臉方式,先亂開價,由對方再來殺價,或由我
      方視情況退讓。

(五)瞭解我方底線,在談判前須瞭解就此案法院判決可能金額,以作為判斷和解與否之依
      據。

 

二、談判過程注意事項

(一)分析此次車禍的嚴重度及影響程度

      主要目的在於爭取調解委員或對方之認同,倘若無法達結論,亦可藉此搜集對方之底
      線資訊。

(二)談判時告知理賠項目及金額

      如依據什麼資料什麼證據,並符合現狀及請求條件,由對方去判斷分析,對此哪些明
      細是不服的或有爭執,再來談判理賠金額,如果有對方不認可的項目,除非法定項目
      外,可讓對方刪減,但不可輕言退讓,退讓必須要有理由,

(三)在分析刑責及判刑的案例,換算可能對方要額外負擔的罰金或刑期,但以刑逼民,須
      有正當依據,否則反而有反效果,而訴訟上可能造成的後遺症,如訴訟時間的拉長,
      雙方造成的困擾...等等,最好攜帶律師前往,並拿相似判例證明確有實據。

(四)談判時,建議不要單獨前往,最好二個前往,其中一人必須較不受談判時,情緒的影
      響,並了解法律及和解、訴訟流程,充份利用談判技巧及事證下,當事人除必須隨時
      一人以溫和婉約但又有說服的話語,另一人可以用情緒發言亦未嘗不可,有時使用強
      硬態度逼對方和解,亦係使雙方能達到和解的共識重要手段。因此,如果未能達成共
      識時,當事人一人亦能分析並敢於表達,不能和解的後遺症,有時亦能緩和雙方的情
      緒及衝動,達到在談判的機會 或雙方和解金額喬一下,甚至主動給予分期,以求達到
      和解的目的。

 

三、保險公司協助

    保險公司願意理賠的項目及金額,通常皆能達成和解共識,尤其重大車禍案件,當事人往往
  仰賴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不答應,難以達成和解,因此當事人提出事證除說服對方外,
  亦須取得保險公司認可,又強制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理賠範圍往往不同,因此當事人最好具
  備保險知識。

    1.當事人須了解本身所投保險種以及承保範圍,如保險金額,這樣才能知道自己保障在
      那裡。

    2.如對方車輛為營業用車(如計程車、租賃車),會增加一筆營業損失賠償,此時正確估
      計營業損失。

    3.發生交通事故若有人員受傷,和解前最好先取得醫院診斷證明書,或者醫療收據。

    4.和解時最好有保險公司理賠員在場,若理賠員不能參與,則必須將對方要求金額告知
      理賠員取得承諾後始能和解,並留存相關證據,否則理賠員可以事後拒絕承認和解,
      蓋私下和解,除非可歸責於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不受拘束,保險公司會自行研判
      賠償你多少錢,而不受和解金額的約束。

    5.要慎選和解的地點與場所,建議在法院或調解委員會內談判和解,這樣保險公司比較
      容易參與。

 

四、後續處理及法律程序

    任何一場準備充足之和解,仍可能因種種因素無法和解,這時應針對各種原因再作相對應之後續處理,如無法和解係因保險公司有需要再評估對方傷勢,則應與保險公司保持連繫,了解其理賠過程,若保險公司同意理賠,則可再與對方和解談判,若因當事人對於肇事原因相爭不下,又對於損害賠償金額認知相去過大,當事人一定要有打官司之準備,甚至不惜一博之想法,以避免對方得寸進尺,不怕打官司,甚至以樂於打官司態度應戰,方不會被對方看破手腳,以戰逼和,方是萬全之策。

續文  了解車禍的調解程序是怎麼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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