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在警局作筆錄的內容與應注意事項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車禍發生時之實際情況

在車禍事故發生後,不論以何種方式報案,警方均應受理並填寫「受理交通事故報案單
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而製作
筆錄應有的內容包括:

(一) 當事人身分的確認。

(二) 對方的駕駛行為。

(三) 你當時採取的動作。

(四) 肇事現場路況(直路、彎路、岔路、標線、號誌)

(五) 車輛行駛的方向(對向、同向、左轉、右轉)

(六) 雙方的行駛速度

(七) 體傷及車損狀況

(八) 車禍時間、報警時間、警方處理時間、酒精濃度測試時間。

(九) 當日天氣及視線狀況等。

1.車禍發生後,當事人恐因體傷或情緒影響,對於事故當下之記憶恐以模糊,而無法據實
  製作筆錄,此時建議當事人事發時應先行保持現場狀態,如有影響行車動線,應進行
  場拍照存證
,並以明顯方式標註車輛相對位置後,將車輛移置路邊,保持交通暢行。

 

2.而車禍當事人,經警方到場處理後,除上開例行事務進行調查、詢問外,並非所有車禍
  案件都須要製作筆錄,只要有車禍造成受傷、死亡時,勢必會有筆錄製作之過程
  警方製作筆錄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條之2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時應製作筆
  錄,因此當事人應保持冷靜回想事發經過,再向警方單純為事實陳述,避免臆測。如有
  疑義,應請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
,但並非每個路口都有監視器,而車內行車紀錄器
 
有錄影畫面、目擊者,可主動提供、請求調取影像或傳喚到場製作筆錄,以釐清車禍肇
  事發生經過。

 

3.倘有人員傷亡,在筆錄製作時可向員警提出告訴,如當下無法決定,亦可於6個月內向
  司法機關報案提告。如為輕微受傷,警方會當場要求雙方和解,而暫緩提出刑事告訴。
  在和解或調解程序不成立情形下,仍注意告訴期間自事發時6個月內提出

確認警察記錄的內容

筆錄是發生車禍時,事實陳述之文字記載,現場圖或筆錄內容應確認後,再行簽名用印
如有任何疑點、問題、遺漏或有跟口述真義有不同之處,應立即補充說明,請求加註於同
上或筆錄內容中,筆錄有其法律上證明之效果,除作為日後責任鑑定、
釐清疑點或覆議認
定雙方肇事責任之重要依據外,亦為檢察官了解案情,決定是否起訴,以及法院判斷是否
有罪和量刑依據之一,因此筆錄製作不可不慎!

1.因為口述與文字記載常常會產生認知上的差距,為免困擾,請當事人務必再確認一遍,
  若有錯誤,請警察予以修正。

2.對於警察未提出的問題而當事人覺得須要補充的問題,或有再說明的必要時,應主動提
  出或註記,並對於警察疏漏記載之部分,要求補充記錄。

簽名負責

若對於筆錄之內容無異議時就以簽名來確定筆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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