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_處理原則與肇責分攤原則-肇責分攤處理原則

摘錄: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編製

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汽車險委員會修正

 

壹、主旨:

為使汽車保險肇責分攤案件能夠迅速、有效的解決,特訂定此肇責分攤處理原則。

貳、說明:

一、肇責認定之依據

1.依據警方現場處理之記錄及理賠經辦人員之查証。

2.肇責認定若有爭議時,應提交公會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討論,以期消弭紛爭。

二、共同遵守原則

1.案經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為:主因負70%,次因負30%,「同為肇事原因」各佔50%,「亦有

過失」約佔40%,「亦有疏失」約佔30%,「亦有疏忽」約佔20%,「稍有疏忽」約佔10%

2.貨櫃場之通道非公告之道路,不適用支幹線,應以左、右方車區分肇責。

3.C車推撞BA車,B車無駕照,是否該分攤肇責:無照駕駛因屬行政處分問題,無須分攤肇責。

三、肇責分攤

A.高速公路篇:

1.車輛行進中追撞,則後行車輛需賠付前行車輛之後半部,前、後半部之區分,以中柱為基準,中柱()以後視為後半部。

※案 例:於工作記錄簿上登記,某處發生連環車禍,丁車追撞丙車,丙車追撞乙車,乙車追撞甲車。

2.車輛依順序完全停駛中或前有事故發生,車輛依序減速慢行,被後行之車追撞,造成一部追撞多部,後行之車輛應負完全肇責。

※案 例:

(1)警方記錄戴明甲、乙兩車,因前有車禍無法前進停止中,而後面之丙車因剎車不及先追撞乙車,致使乙車又再向前追撞甲車。

(2)警方記錄戴明甲、乙兩車準備進入收費站繳費,在收費站前減速行進中,適有丙車因未保持安全距離,先追撞乙車,致使乙車再追撞甲車。

3.重大節日又逢交通繁時刻且警力又不足之際,警方記錄僅記載車號,同業間應在不侵害到被保險人的權益範圍內,比照本篇第1項辦理。

4.變換車道及超車不當者應負全責。

5.路肩停車時只要已放置標誌,號誌者,不論該車是否故障,標誌所放置位置之距離是否足夠,該車應無責任,如無放置標誌時,應負20%之肇責。

6.高速公路發生追撞,有記載二次追撞時,比照省公路二次追撞賠償方法如圖示,甲←乙←丙,乙車負責甲車受損部份90%,丙車負擔甲車10%及乙車車頭10%,並負責乙車尾部。

※為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之肇責比例勾選一致且標準化,本案例於強制險之肇責比例如下:

A車之強制險體傷肇責比例:A車為0%B車為50%C車為50%

B車之強制險體傷肇責比例:A車為0%B車為50%C車為50%

C車之強制險體傷肇責比例:A車為0%B車為0%C車為100%

7.A車自後撞B車,致B車再撞C車,B車前後均受損,C車無損離去,經鑑定後A車為肇事原因,B車無肇事因素時,B車前後方之損失應由A車負責賠付。

8.高速公路前車因意外事故而佔用車道未放置故障標誌,後車因而發生追撞時,前車應負80%責任,後車應負20%責任。

9.A車行駛中超速失控碰撞正常行駛之B車,A車應負完全肇責。

10.A車行駛中駕駛人因酒醉()駕駛失控碰撞正常行駛之B車,A車應負完全肇責。

11. A車行駛中忽然車輪脫落或發生爆胎致碰撞正常行駛之B車,A車應負100%肇責。

B.一般公路篇:

1.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先行,支道車應負100%的肇責,倘幹道車未減速時應負30%肇責。(互賠)

2.甲車行駛於上坡路段,因故向後滑動,致撞及後方之乙車,甲車負100%肇責。

3.甲車在雙黃線迴轉被對向因超速行駛之乙車所撞,則甲車負90%肇責,乙車負10%肇責。(互賠)

倘乙車未超速,則由甲車負100%肇責。

4.甲車超越紅燈停止線,緊急剎車,被後方乙車追撞,則應比照後車追撞前車方式,乙車負100%肇責。

5.鑑定報告指稱甲車、乙車均涉嫌違反號誌且無法判定肇責,則雙方各自處理。

※為配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通知單之肇責比例勾選一致且標準化,本案例於強制險之肇責比例如下:

A車之強制險體傷肇責比例:A車為50% B車為50%

B車之強制險體傷肇責比例:A車為50% B車為50%

6.甲車在內車道違規右轉,與同向外車道超速之乙車碰撞,甲車負70%肇責,乙車負30%肇責。(互賠)

7.甲車在雙黃線進行迴轉,被同向隨後行駛之乙車所撞及,甲車負30%肇責,乙車負70%肇責。(互賠)

8.甲車雙黃線迴轉,被後面雙黃線超車之乙車撞及,且落土點在中心線偏對向車道時,則甲車負50%,乙車負50%肇責。(互賠)

9.甲車行駛不慎,撞及違規停放之乙車,則甲車負80%肇責。(即甲車負責賠付乙車修理費80%)

10.甲車正常行駛,被剛起步之乙車所撞,則乙車負100%肇責,倘甲車超速時,則甲車負30%肇責,乙車負70%肇責。(互賠)

11.甲車正常行駛,被開啟車門之乙車撞及時,則乙車負100%肇責,倘甲車超速時,則甲車負30%肇責,乙車負70%肇責。(互賠)

12.單純違反行政法規行為,諸如未帶行照、駕照等,毋庸分攤肇責。

13.甲車在可以迴轉路段欲迴轉,遇反方向之來車所阻,未能迴轉而暫停中,遭同向之乙車所追撞,則甲車無肇責,乙車負100%肇責。

14.路口無號誌且無幹支道之分者,左方車與右方車肇責分攤情形。

(1)雙方皆於路口未減速時,則左方車負70%肇責。右方車負30%肇責。(互賠)

(2)雙方均未超速時,則左方車負100%肇責。

15.路口無號誌且無幹支道之分者,轉彎車與直行車肇責分攤情形。

(1)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者,即未達中心線搶先左轉時,則轉彎車負100%肇責,直行車無肇責。

(2)直行車路口未減速或超速時,則轉彎車負70%,直行車負30%(互賠)

(3)直行車未讓已轉彎車先行時,直行車負100%肇責。

16.路口無號誌且無幹支道之分者,對向行駛左、右轉彎車肇責分攤情形。

(1)右轉彎車未讓左轉彎車先行時,則右轉彎車負100%肇責。

(2)右轉變車未讓左轉轉彎車先行,但左轉彎車路口未減速時,則右轉彎車負70%肇責,左轉彎車負30%肇責。(互賠)

17.甲、乙、丙三車行駛在四線道上,甲車超越雙黃線,撞擊對向內側車道行駛之乙車,乙車受到撞擊後,再撞擊同向外側車道行駛之丙車。

(1)甲車:超雙黃線,乙車:超速,丙車:超速,則甲車各負擔乙、丙車之90%修理費而乙、丙各自負擔10%修理費,惟甲車之修理費自行負責。

(2)甲車:超雙黃線,乙、丙皆無違規情事,則甲車負100%肇責。

18.甲車由巷道內倒車駛出,撞及車道上乙車,則甲車負100%肇責。若乙車有超速情形,則甲車負70%肇責,而乙車負30%(互賠)

19.甲車跨分道線行駛,乙車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追撞甲車時,則甲車負30%肇責,乙車負70%肇責。(互賠)

20.甲車跨越分向線超車行駛或跨越道路邊線超車行駛,致被後方正常行駛乙車撞及,則甲車應負100%肇責。

21.甲車係自小客車,進入大貨車之繳費車道停住繳費,乙車係營大貨車因剎車不及追撞甲車,縱然警方記載甲車錯行車道,乙車仍應負100%肇責。

22.A車不依標誌指示於單行道逆向行駛,不慎碰撞按正常遵行方向行駛之B車而肇事,A車應負100%過失。

23.A車行駛中超速失控碰撞正常行駛之B車,A車應負完全肇責。

24.A車行駛中駕駛人因酒醉()駕駛失控碰撞正常行駛之B車,A車應負完全肇責。

25.A車、B車同向行駛或會車時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擦撞而肇事,若A(B)未保安間,則該肇事車應負完全肇責,若A車、B車皆未保持行車安間,則各負50%肇責。

26.A車行駛中忽然車輪脫落或發生爆胎碰撞正常行駛之B車,A車應負100%肇責。

交通事故(車禍)-汽車肇事責任分攤處理原則

arrow
arrow

    Gi-Chi!吉氣!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