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 26 週五 201817:42
因為曾經是一家人-淺談家事調解的需求與程序
- 1月 18 週四 201816:08
什麼是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 離婚衍生的孩子問題 離婚父母什麼是孩子的最佳考量

什麼是子女之最佳利益原則?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 1月 18 週四 201815:44
酌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評估 行使親權-會面探視 小孩
酌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評估
(一)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關係人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親職或照顧能力之事項為主;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1.個人背景與現況
(如年齡、人格特質、職業、學經歷、個人興趣嗜好、成長歷程中未完成事件、重大創傷、個人議題及其他可能影響親職能力之重要特殊事項)
2.健康狀況
(有、菸酒或檳榔癮、熬夜、運動習慣、慢性疾病、精神心理疾病或其他特殊健康醫療問題影響照顧等)
3.經濟狀況及就業史
(含工作性質、職稱、工作時間、收入、支出、存款、債務及扶養狀況等)
4.資源或社會支持系統
(含同住或非同住親屬、朋友、鄰里狀況,能否在經濟、照顧教養、就醫或就學等各方面提供協助,彼等與未成年子女相處互動情形,以及有無正式資源連結狀況,包含是否曾接受政府補助、相關社會福利機構扶助或救助,或曾經主動或被動求助等)
5. 婚姻與社交狀況
(含過去及現在婚姻、交友狀況、未來再婚計畫、生育狀況等)
6. 對未成年子女未來居住環境之安排
(含未來能夠提供之居住處所、同住成員及房間安排等,並得以照片呈現居住環境)
7. 爭取擔任親權人之意願及動機
(含個人優/劣勢等)
8.親職能力
(1).子女照顧史(含過去、現在之照顧內容及主要照顧者之判斷)
1對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之經驗或分工(如準備餐食、衣物鞋襪之購買、洗滌、整理,使
子女就寢、半夜探視、早晨喚醒,教導禮貌、如廁,外出時保母之確保等)
2對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作息及其需求的瞭解(如清楚子女社團活動或人際交往,並時常
關心協助;子女學費、健保等費用或零用錢之提供等)
3陪同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其臥病時之看護
4對未成年子女之教育(如教授讀、寫、計算等之基本技能、協助完成作業、上下學接送
、聯絡簿簽名、參加學校活動等)
5對親子衝突的處理
6其他
(2).有無善意父母之積極內涵
1對未成年子女之撫育規劃:(如提出親職教養照顧計畫,內含未成年子女照顧分工,包括
同住時間、照護環境、就學規劃、接送;或交由其他親友照顧之預定人選、方式、時間
、地點;或擔任主要照顧者時,後續如何處理孩子、自己與對方間之關係等;對未提出
者,詳述其未能提出之原因及理由,並評估其是否適宜引導其提出照顧計畫)
2對未成年子女與未同住方之會面探視規劃:(如協助子女與非同住父或母進行會面探視,
具體時間、方式、地點或其他條件等)
3扶養費用及金額與支付方式(如過去、現在之給付方式或對未來給付之期待等)
4其他
(3)有無善意父母之消極內涵
(在親權酌定或改定事件中,父或母有無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子女所在、
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
不當方法妨礙社工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並評估背後隱藏的原因。)
(4)對擔任親權有無正確之瞭解及認知
(含親權人應有之責任與義務、未任親權一方與子女會面交往必要性之瞭解及認知;父母
於婚姻衝突、分居或離婚時,協助子女經歷家庭結構改變所扮演的角色;離婚後,關於
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如出國、就學、就醫、保險等,如何與他方共同協商決定等)
(5)親子互動之觀察與對照
(含未成年子女與父母親任何一方相處或與父母雙方共同相處時之互動狀況,亦須注意未
成年子女是否已與父母親任何一方久未謀面,致無法觀察親子互動情狀,而適時建議法
院裁定命未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間,進行結構式之親子會面觀察評估
後,另提出觀察評估報告)
(6)其他
9.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訪視人員應考量城鄉差距及各族群在不同文化、習俗、宗教信仰差異下,對子女教養之影響及期待之不同;以多元文化觀點,對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提供價值判斷、評估及建議;另探視未成年子女時,應參酌其祭典節日)
10.其他
- 1月 18 週四 201815:43
改定親權/與會面探視之評估 (會面 探視小孩)
改定親權/會面探視之評估
(一) 聲請人/相對人/其他關係人之基本訪視內容與評估
※以可能影響到親職或照顧能力之事項為主;如為比較各關係人之狀況,得以對照表方式呈現
有關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事件,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2項、第3項,兒權法第71條等規定之精神,訪視時應注意原親權人有無下列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不利或其他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之情事:
1.個人情況
(1)健康狀況:(如患有重大疾病、精神疾病,難以保護教養子女等)
(2)經濟情況:(如無固定工作、負擔鉅額債務或其他情況,無法給予子女生活
上之適當照顧或良好生活環境等)
(3)特殊情況:(如行蹤不明、在監服刑等)
2. 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情況
(1)生活照顧:(如未給予適當飲食、醫藥、就學,疏忽照顧或管教過度等)
(2)財產管理:(無故破壞未成年子女財產、無正當理由將未成年子女財產贈與
或廉售與他人、使未成年子女負擔不當之債務等)
3. 對未成年子女之不當行為
(1)對未成年子女有無危害身心健康之不當言行(如遺棄、身心虐待、家庭暴
力、性侵、酗酒、賭博等)
(2)使未成年子女從事危險或不當之行為(如帶領未成年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
康之場所、強迫未成年子女行乞、工作或從事不正當之行為等)
4. 其他情況(依實際狀況填寫)
- 1月 18 週四 201806:00
如何約定會面交往方式?
協議離婚時,無監護權之ㄧ方如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基本上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原則上法律亦認可其效力。惟實務上仍以詳細訂明為宜,以免日後會面交往遭到阻撓時,無明確標準可供法院判決及執行,茲檢附二例供參酌:
- 1月 18 週四 201805:58
會面交往之時間、方法暨應遵守事項......離婚後如何約定小孩的探視權(行使親權)

會面交往之時間、方法暨應遵守事項
離婚後如何約定小孩的探視權(行使親權)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 1月 18 週四 201805:55
酌(改)定會面交往事件附表 會面交往時間、方式與遵守事項

酌(改)定會面交往事件附表1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住之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項:
- 1月 18 週四 201805:51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 1月 18 週四 201805:48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衡量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