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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性侵害、強姦罪、強暴罪即是常聽見的強制性交罪

妨礙性自主-----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有感於妨害性自主案件層出不窮,且樣態越趨多元,過去就單一法條討論與修正已不合乎民眾期待與社會需求,必須重新回頭進行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全部條文,重新調整架構與內容,將yes means yes-積極同意」概念帶入法條中,取代過去的no means no」模式,讓性自主概念能更為落實。

「積極同意模式」,意味著,行為人必須先以語言或積極行為表達希望有性行為的意願,並且確認對方有接收到這樣的訊息,並且以語言或是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性邀約,也就是「被害人有說好才算同意」(only yes means yes,在此情況下性行為才是合法的合意性行為。

反之,如果行為人連問都沒有問,或者是被害人於性行為之前並未給予言語同意,或以積極的身體動作回應對方的性邀約,即便是沉默或是不做任何反應,行為人在此情況下依然對此人進行性行為,這樣就會構成性侵害犯罪。

 

壹、何謂妨害性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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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罪[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及妨害信用]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刑法中的所謂的妨害名譽罪,包含了公然侮辱罪毀謗罪毀謗死者妨害信用

 

壹、法源依據: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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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自由罪[強制罪 恐嚇罪]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刑法中的所謂的妨害自由罪,包含奴役他人強迫他人猥褻性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安全入侵住宅違法搜索等。。

妨害自由罪[強制罪 恐嚇罪]

刑法中的所謂的妨害自由罪,包含奴役他人強迫他人猥褻性交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安全入侵住宅違法搜索等。。

1.刑法304條強制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意思自由,至於302條俗稱妨害自由所保護的法益是行動自由。兩者都包括意思自由受侵犯,但是喪失行動自由比單純的意思自由受侵犯嚴重得多。因此當發生競合的時候,第302條妨害自由會吸收第304條的強制罪。

2.實務上判斷兩罪是依照各自的構成要件,第304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亦適用於第302條妨害自由的手段要件,差別是後者若要成罪,主觀上必須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客觀上發生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結果。

3.但是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罪,都可以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手段,因此第302條的妨害自由可以吸收第304條強制罪與第305條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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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資料來源-https://theme.udn.com/theme/story/6774/2881778

訴訟外紛爭解決ADR簡介 https://www.judicial.gov.tw/adr/adr.html

訴訟外紛爭解決查詢平台 http://adrmap.judicial.gov.tw/

民眾私權的糾紛發生以後,怎麼樣可以迅速、妥適地獲得解決,是司法院非常關心的事情。

「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司法院希望透過有關ADR的宣導,如果民眾有發生私權的糾紛時,

不管是透過民間型ADR、行政型ADR或是司法型A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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