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_調解管道 (車禍怎麼調解?) (車禍到哪裡去調解?)
調解委員 陳正吉 整理
調解委員會調解:
- 調解成立:若調解成立調解委員會會將調解書送法院核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
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
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
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
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
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告
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
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或自訴。 - 調解不成立:若調解不成立,地檢署轉介或法院移付的調解,調解委員會會將案件轉
回,當事人不用擔心,但若是自行聲請或警方轉介的調解就要自己決定
是否提告。
法院調解:
法院都有調解室,而民事訴訟法亦規定關於交通事故於起訴前應經「強制調解」,故當事人可先向法院聲請調解而無須直接提起訴訟,否則還是會先進行調解。
私下調解:
相較於調解委員會或法院的調解,私下調解與之最大的差異在於「調解效力」,因私下(包括在警局或保險公司)調解的結果並不會送到法院,因此較無保障,常見如約定條件違反法令或強制禁止規定、當事人不適格、事後反悔、拿不到錢等情形,故當事人間即使條件已經談妥,建議仍不妨由專業陪同簽具和解書以儘量避免後續問題產生。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