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特別補償金要被政府扣除和解金嗎?

一、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2條第2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
    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
    金額為限。

二、再依本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
    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又本法第4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
    、抛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
    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三、若車禍兩造當事人已先於調解委員會達成和解,請求權人仍得依前揭規定,向本基金申
    請強制險補償金,惟本基金於給付補償金時,將依上述規定,扣除已自損害賠償義務人
    獲有之賠償
,若有餘額才給付補償金,本基金並就給付之補償金額向損害賠償義務人求
    償。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殘廢及死亡,不包含有財損之項目,故如車
    禍兩造當事人有成立和解,應就財損部分於和解賠償項目及金額中分項列明,本基金就
    財損部分之賠償金額不予以扣除

五、如請求權人於受領補償金時,尚無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之事實,自無本法第43
    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惟如請求權人於請求權時效內再次提出申請補償金,本基金將依
    前揭規定於補償第二次請求金額中扣除請求權人所獲有之賠償金。

六、有關本保險法令規定,可進入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網站
   
www.mvacf.org.tw查詢。
如仍有疑義或不清楚之處,敬請電洽(02)87898897分機511辜先生,以便進一步說明。

 

本資料下載自基金會留言版 http://www.mvacf.org.tw/tc/contact01_01.aspx?pn=4&i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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