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約定會面交往方式?

  協議離婚時,無監護權之ㄧ方如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基本上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原則上法律亦認可其效力。惟實務上仍以詳細訂明為宜,以免日後會面交往遭到阻撓時,無明確標準可供法院判決及執行,茲檢附二例供參酌: 

(A) 

一、通書信無時間之限制。

二、通電話原則上無時間限制,惟均須於他方正常作息時間內為之。

三、禮物或交換相片,得利用書信或會面時為之。

四、方所生子女張○○、○○於每個月之第一、三週六上午八時起至週日下午六時止,得與    夫(或妻)同住。由夫(或妻)於周六上午八時至妻(或夫)住處接張○○、○○外出,並得在妻(或夫)住處或其他夫(或妻)決定之地點同住,至週日下午六時前,再由夫(或妻)將張○○、○○送回妻(或夫)住處。 

(B) 

一、非寒暑假期間: 男方(或女方)得於每月第一個星期六上午九時至女方(或男方)住處    與子女會面交往,並接子女外出,再於翌日晚上九時前送回女方(或男方)住處。

二、寒、暑假期間:

(1)寒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十日止(共計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隨同男方(或女方)在男方住處生活。

(2)暑假期間自學校假期開始後第一日起算至第二十日止(共計二十天),子女於該期間內    隨同男方(或女方)在男方(或女方)住處生活。

(3)前二款男方(或女方)與子女共同居住期間,倘有課業輔導或其他活動者,由男方(或    女方)負責接送。

(4)第(1)(2)款男方與子女同住期間,均由男方(或女方)負責於期間第一天上午九時至女方(或男方)住處接回子女,並由男方(或女方)負責於期間末日晚上九時送子女返回女方(或男方)住處。

(5)男方(或女方)得利用寒、暑假假期中,屬於其和子女共同生活之期間,攜子女共赴國    外旅遊,每年乙次,女方(或男方)同意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6)每年的農曆大年除夕至大年初三,由男、女輪流與子女共度,第一年由女方開始,倘與    男方共度之該年度恰和寒假共同生活之十天重疊,則女方同意順延並補足該重疊日數。

三、為求確實依上述約定探視子女,俾保子女之最佳利益,雙方同意必須將其實際住所、工    作場所之地址及聯絡電話告知對方,倘有變動時亦同。

四、除上述約定探視方法外,男方(或女方)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與子女交往,惟不得影響女方(或男方)、子女之生活、工作、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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