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0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履行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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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履行同居 民法第1001條家事事件法第23條 主張夫或妻不願同居,聲請法院調解,讓不願意同居的夫或妻盡同居義務。

 

請求履行同居



家事聲請調解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承辦股別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元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如依法得保密其住居所,或認上開逐一分項記載有危害其安全之虞者,得陳明其理由,並記載送達代收人或送達處所。

 

相對人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為請求履行同居事件,聲請調解:

一、調解聲明

(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二)調解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爭議情形

聲請人於民國○○月間與相對人結婚,初尚相安無事,未料自

○○月以來,常有爭執。相對人竟於○○日,因細故即離家

出走,現住○○○○○○○○○○,迭經親友勸告,均拒絕與聲請人同居

。而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為此聲請調解。

 

 

 

 

 

 

 

 

    此 致

 

○○○○地方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一、戶籍謄本件。

二、其他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6-010 家事聲請調解狀-請求履行同居_頁面_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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