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處理 ~ 保護自己,冷靜靠你!(六步驟)

發生車禍後立即停車

開雙黃燈警示後方車輛避免追撞

確定安全後再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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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人員傷亡,送醫急救 

1.人員傷亡時,速打119請求消防單位派救護車前來送醫急救。

2.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

3.記下患者姓名及送往的醫院,以方便事後前往探視或洽談和解事宜。

步驟二:冷靜處理,各方通報

1.應於車後方30~100公尺處豎立三角形警告牌

(豎立之距離依行車速度快慢及路況決定)。

2.保持冷靜不要慌張,不要將車輛移動至路邊或離開現場,先詳查雙方人員受傷及車輛毀損狀況。

3.打110報警處理。在警方未到達前絕對不要先離開現場,以免事後被對方指為肇事逃逸。

4.聯絡保險公司或業務員,洽詢保險相關理賠與準備內容 ,並且在和解前務必告知保險公司

步驟三:觀察四周,自行採證

1.主動尋找現場熱心且富正義感之目擊證人,留下聯絡方式或記下車號,以作為未來必要時之佐證人。

2.用噴漆、粉筆或口紅在地上標出車輛四輪、機車倒地及掉落物位置(四輪以﹝﹞、車頭方向以、機車倒地、掉落物以線標示之)。

3.若有攜帶相機(手機),應將重要物證及現場景況拍攝下來,以備將來車禍鑑定或訴訟時之佐證資料。

4.蒐證重點包括:各種痕跡、雙方車損、相關標誌標線號誌設施、當時路況、附近監視錄影、和解與相關洽談之錄音。

步驟四:警方處理,確認簽名[詳見附1]

1.請注意對方是否為無照酒後駕駛,若懷疑時應主動向警方提出,並做測試結果列入筆錄。

2.警方到達後會分兩組處理:

一是派出所警員(針對肇事刑責)處理與對當事人、證人作筆錄,應據實說明,並請特別注意針對你所作的筆錄內容若與你的描述不符時,你必須要求更正後再簽名(你的筆錄就是依據你所說的話寫)

二是交通警察(針對車禍現場相關證據之蒐集)做現場測量、初步肇事因素分析(警方不做肇事責任之定案,而是由車鑑會進行「肇事責任」鑑定)。當事人可於事故約兩週至一個月後向當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並勾選事故現場圖(約一週)+照片+事故分析研判表(約一個月)),以作為事後責任釐清與求償之重要證據。車禍現場圖及應訊筆錄為事後鑑定肇事責任歸屬、訴訟及申請保險理賠重要參考依據,不可不慎。

3.處理的警員離開前,應詢問其姓名或記下臂章編號及隸屬單位名稱、聯絡電話,以備必要時之聯繫。

* 交通事故(車禍)警方處理

步驟五:保險報案,申請理賠

1.除非你願意自己負擔損失,請不要私下和對方和解,不然我們會因此喪失保險理賠請求權。

2.請於車禍事故發生時起五日內,攜帶保險卡(單)、行車執照、駕駛執照、被保險人印章,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 交通事故(車禍)_保險理賠

 

步驟六:注意和解(調解),詳載內容

1.與對方和解時,應至處理車禍現場之警局或各鄉鎮市公所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協調和解)比較安全(具公信力)。

2.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格式之和解書網路下載或文具店購買),並清楚詳細記載雙方和解內容,填寫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另警局存查一份。若是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強烈建議),若調解成立調委會會製作調解書(調解筆錄),調解不成立可申請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以供必要時(司法訴訟)之佐證。

3.遇有人員傷亡時,請務必載明此和解(調解)書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以及求償之一方是否同時自願拋棄民事及刑事追訴權。

4.請注意賠償一方金錢給付方式及期限。

* 連結---

「私下和解」與「鄉鎮市區公所調解」之法律效力

* 交通事故(車禍)_調解管道

* 交通事故(車禍)_調解的程序

* 交通事故(車禍)_訴訟程序

 

※ 車內應放置的重要物品 ※

1. 保險公司與業務員的聯絡電話

2. 粉筆

3. 三角形警告標誌

4. 紙和筆

5. 保險公司的道路救援服務卡或電話 

※ 保險不理賠的情況整理 ※

1. 將車子借給被保險人配偶、四等血親或三等姻親以外的人駕駛,有損壞時,保險公司還是會支付保險金給車主,但會再向實際造成這項事故者索賠。

2. 逾時報案。事故發生時必須以電話向保險公司報案,並在五日內填寫書面的理賠申請書。

3. 無警處理。事故發生應找警方在現場處理(現場拍照、筆錄)。

4. 車主私下承諾對方賠償,而未經保險公司同意。

5. 吸食違禁藥物或醉酒駕車肇事,造成車子毀損不賠,對人身造成傷害也應自行負起責任。

6. 無照駕駛。

7. 肇事逃逸。

8.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有虛報或詐欺行為。

9. 刑事責任。保險的效用限於民事賠償部分,如果在事故發生時,致他人身體受傷、殘廢、死亡等,刑責部分不在承保範圍內。

10.汽車自然損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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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發生車禍在警局作筆錄的內容與應注意事項

車禍發生時之實際情況

在車禍事故發生後,不論以何種方式報案,警方均應受理並填寫「受理交通事故報案單」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而製作筆錄應有的內容包括:

(一) 當事人身分的確認。

(二) 對方的駕駛行為。

(三) 你當時採取的動作。

(四) 肇事現場路況(直路、彎路、岔路、標線、號誌)

(五) 車輛行駛的方向(對向、同向、左轉、右轉)

(六) 雙方的行駛速度

(七) 體傷及車損狀況

(八) 車禍時間、報警時間、警方處理時間、酒精濃度測試時間。

(九) 當日天氣及視線狀況等。

1.車禍發生後,當事人恐因體傷或情緒影響,對於事故當下之記憶恐以模糊,而無法據實
  製作筆錄,此時建議當事人事發時應先行保持現場狀態,如有影響行車動線,應進行
  場拍照存證
,並以明顯方式標註車輛相對位置後,將車輛移置路邊,保持交通暢行。

 

2.而車禍當事人,經警方到場處理後,除上開例行事務進行調查、詢問外,並非所有車禍
  案件都須要製作筆錄,只要有車禍造成受傷、死亡時,勢必會有筆錄製作之過程
  警方製作筆錄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1條、第100條之2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時應製作筆
  錄,因此當事人應保持冷靜回想事發經過,再向警方單純為事實陳述,避免臆測。如有
  疑義,應請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畫面
,但並非每個路口都有監視器,而車內行車紀錄器
 
有錄影畫面、目擊者,可主動提供、請求調取影像或傳喚到場製作筆錄,以釐清車禍肇
  事發生經過。

 

3.倘有人員傷亡,在筆錄製作時可向員警提出告訴,如當下無法決定,亦可於6個月內向
  司法機關報案提告。如為輕微受傷,警方會當場要求雙方和解,而暫緩提出刑事告訴。
  在和解或調解程序不成立情形下,仍注意告訴期間自事發時6個月內提出

確認警察記錄的內容

筆錄是發生車禍時,事實陳述之文字記載,現場圖或筆錄內容應確認後,再行簽名用印,如有任何疑點、問題、遺漏或有跟口述真義有不同之處,應立即補充說明,請求加註於同上或筆錄內容中,筆錄有其法律上證明之效果,除作為日後責任鑑定、釐清疑點或覆議認定雙方肇事責任之重要依據外,亦為檢察官了解案情,決定是否起訴,以及法院判斷是否有罪和量刑依據之一,因此筆錄製作不可不慎!

1.因為口述與文字記載常常會產生認知上的差距,為免困擾,請當事人務必再確認一遍,
  若有錯誤,請警察予以修正。

2.對於警察未提出的問題而當事人覺得須要補充的問題,或有再說明的必要時,應主動提
  出或註記,並對於警察疏漏記載之部分,要求補充記錄。

簽名負責

若對於筆錄之內容無異議時就以簽名來確定筆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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