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禍)處理程序與要領

壹、處理程序

一、報警、送醫、勿逕逃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汽車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

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

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保持現場(照相、粉筆)

三、保全證據:現場跡證(碎裂的車輛另件、刮地、剎車痕、路人、店家或監視器)

四、警製現場圖、調查報告、筆錄、酒測單等(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談話筆錄應仔細

閱讀,確認無誤後後再簽名)

五、向交通隊申請初步分析判別表,原則上30 天便有初步肇責結果,先拿到才能

進行其他步驟(包括調解),若申請後對自己不利,可再檢具相關有利之資料,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

六、就醫驗傷取得傷害診斷證明,若對方都不予理會,可至當初處理車禍現場的

管區警員提出告訴(刑事傷害告訴案件是屬於告訴乃論,必須在事件發生六個

月內提出)

貳、處理要領

一、有人傷亡

()停車

()放置警告標誌(下車前應先打開閃黃警告燈,並在事故地點前後適當距離處,

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

事故地點

高速公路

快速道路

一般道路

市區道路

設置距離

100 公尺以上

80 公尺以上

50 公尺以上

30 公尺以上

()緊急救護傷者保持現場完整通報警方(撥打110)處理

(報案時應說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車號、傷亡情形及報案人姓名)

二、無人傷亡

()停車

()放置警告標誌

()車輛定位移離現場息事和解或申請調解(當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應先

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跡證後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處所若未移置車輛導致

影響交通,警方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處新台幣六

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1.和解成立→寫明條件(和解書)並雙方簽名

2.不成立→報警(若無法和解或需申請保險理賠→ 撥打110 報警處理)

(辦理肇事和解,應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繼承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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