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的法定程序

依據我國民法規定,離婚方式可分為「兩願離婚」(或稱協議離婚)、「法院調解/和解離婚」與「裁判離婚」三種,其法定程序如下

一、協議離婚

雙方簽署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並經兩位證人簽名,當事人雙方須共同前往戶政單位辦理離婚登記,離婚手續才算有效完成。但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二、調解或和解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之1「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行消滅。」,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當事人在接獲法院正式調解筆錄後,持筆錄前往戶政事務所更換身分證即可。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辦理即可。

三、裁判離婚

根據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
    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離婚登記之申請程序與應備資料

離婚方式

申請人

應附書表及證件

協議離婚

  當事人雙方或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必須雙方同時到場申報,以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期。攜帶離婚協議書、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拍攝且符合規格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大陸離婚
1. 大陸地區婚姻登記機關核發之離婚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 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調解或和解離婚

  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1.一旦在法院達成共識,並製作調解或和解筆錄,且雙方簽名完成後,離婚即生效力;之後法院會通知戶政單位登記離婚,當事人則須於接獲調解或和解筆錄公文後,持調解或和解筆錄向戶政單位辦理身分證內容變更(塗銷配偶欄)。

2.離婚訴訟經過法院調解成立,作成調解筆錄時,和確定裁判有相同的效力,婚姻關係消滅。但因為離婚涉及身分登記事項,依照戶籍法規定,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但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辦理即可。

3.需攜帶正式調解筆錄、當事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拍攝且符合規格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 

*大陸法院民事調解離婚:
1. 大陸法院民事調解書及收受該民事調解書送達憑證,並經海基會驗證。
2. 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裁判離婚

 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雙方均不申請時可由利害關係人 申請)

 由當事人之一方到場辦理,攜帶法院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二年內拍攝且符合規格之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並提供另一方之資料以便通報)

*大陸法院民事判決離婚:
1.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經海基會驗證並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2.如委託代辦時,委託書亦經海基會驗證。

備註

1. 未成年人離婚,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父母雙方)。
2. 在國內離婚後,當事人出國,無法親自來辦理,可由其家屬或被委託人,提憑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或委託書辦理登記。
3. 國外離婚者,書約須經當地我駐外單位驗證,有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以行為地所規定之離婚生效日為準,若未加註「符合行為地法」須依我民法所規定之方式離婚,以完成戶籍登記為生效日。如係外文者,並翻譯中文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如委託代辦時,授權或委託書亦應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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