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好好愛我-如何聲請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改定(10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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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愛我  ---

如何

子女改定

年子

父 母 因 為 要 結 束 婚 姻,或 者 雖 然 沒 有 離 婚、但 已 經 有 6 個月 以 上 沒 有 共 同 生 活 在 一 起 時,

如 果 雙 方 沒 有 辦 法 對 於 誰 來 行 使 未 成 年 子 女 的 親 權 達 成 共 識或 者 原 有 共 識 但 內 容 不 利 子 女、

或 者 親 權 人 未 盡 保 護 教 養 之 義 務,甚 至 對 未 成 年 子 女 有 不 利 之 情 形 時,

可 以 請 求 法 院 以 裁 判 方 式 來 決 定 或 變 更 由誰 來 行 使 子 女 的 親 權 。

 

提出

未成年人的父或母,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均可以提出聲請。

法院會以保護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審酌父母經濟能力、生 活狀況、未成年子女意願、

評估何者為善意父母,並參酌社工人員 的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決定由誰來行使子女的親權。

 

請?

 

聲請人須向未成年子女的住所或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 提出聲請,如果沒有住所或居所者,

 

得由法院認為適當的所在地法 院審理。

 

改定

 

 

 

酌定親權人

改定親權人

選定監護人

宣告停止親權

聲請原因

  1. 父母離婚
  2.  父母不繼續生活達 6 個月以上

父母一方濫用 對子女的權利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

1. 未為協議

2. 協議不成

  1. 負擔協議不利於子女

2.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一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

3.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一方對子女有不利情事

 

聲請人

1. 未成年子女父、母一方

2. 主管機關

3. 社會福利機構

4. 其他利害關係人

1. 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他方

2. 主管機關

3. 社會福利機構

4. 其他利害關係人

5. 未成年子女

  •     如果您於表格分類有任不清楚的到各法院之 聯合服中心或家事服務心詢

 

文件

1. 聲請書(請求定未成年子女權行使負擔之人 參酌

 司法院球資/書狀 貳、少年及 ;或向各地 方【少及家事】法院訴輔導科洽詢。

2. 未成年、聲請人及相對的戶籍謄本各 1 份。

3. 離婚等明文件(如離婚婚判決確定證明、未 成年子權利義務行使負協議

4.其他法要求提出之文件。

 

 

費用

依家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訟事件法之規請費用新臺幣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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